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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维吾尔自治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5〕4号)等文件规定,****发改委联合教育局、卫健委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对第****幼儿园普惠性托育服务保育费再次进行了成本调查,现将调查结论向社会公开。社会各界可在该项目成本调查结论公开期间,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科(价格科)。公示期限为30天(2025年11月13日至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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