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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727MA7LN2456J | 建设单位法人:刘玉振 |
| 刘玉振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伯乐集镇周庄村北 |
| 年产30万平方米PVC板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26_053-塑料制品业292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922-C2922-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伯乐集镇周庄村北 |
| 经度:115.78424 纬度: 35.03898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6-10 |
| 菏成环审〔2025〕2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1727MA7LN2456J001W |
| 2025-06-1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 1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727MA7LN2456J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727MA7LN2456J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705867E | 竣工时间:2025-08-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9-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0-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zjth-eco.com/doc_****6323.html |
|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工程占地1500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25万元,建成后可达到年产30万平方米PVC板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工程建筑面积1600平方米,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10万元,建成后可达到年产30万平方米PVC板的生产能力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原料→投料、混料→筛分→上料→熔融挤出→冷却→覆膜→切割→检验→成品/不合格品→粉碎→磨粉 | 实际建设情况:原料→投料、混料→筛分→上料→熔融挤出→冷却→覆膜→切割→检验→成品/不合格品→粉碎→磨粉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气:项目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项目投料、筛分、切割、粉碎、磨粉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然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需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熔融挤出、覆膜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设备吸附处理,然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有组织VOCS、氯乙烯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中标准要求,有组织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有组织臭气排放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氯乙烯、氯化氢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NMHC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废水;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不外排;循环冷却水定期补充,不外排;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并加强厂区绿化,确保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4、固废:大粒径原料、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回收粉尘等一般固废回收利用;废包装袋外售处理;废胶黏剂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废布袋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废收集、储存、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固废收集、储存、处置须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气:项目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项目投料、筛分、切割、粉碎、磨粉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然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需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设备吸附处理,然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验收监测期间,****年产30万平方米PVC板项目投料混料粉碎磨粉废气排气筒(DA001)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1mg/m3、排放速率为7.35×10-3kg/h;熔融挤出废气排气筒(DA002)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4.92mg/m3、排放速率为0.0264kg/h、去除效率为85~89%;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4.05mg/m3、排放速率为0.0231kg/h;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724无量纲;氯乙烯未检出。 综上所述,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速率限值;有组织VOCS、氯乙烯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中“其他行业-II时段”、表2限值要求;有组织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有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 验收监测期间,****年产30万平方米PVC板项目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315mg/m3、无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38mg/m3,无组织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19无量纲,无组织氯乙烯、氯化氢均为未检出。综上所述,项目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 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3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厂区内NMHC最大排放浓度为1.62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按照雨污分流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排水系统。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清运,不外排;循环冷却水定期补充,不外排; 3、噪声:项目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机械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合理布置、车间封闭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值。验收监测期间,****年产30万平方米PVC板项目厂界昼间噪声为54.0~58.0dB(A),小于60dB(A);夜间噪声为47.0~49.0dB(A),小于50dB(A)。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大粒径原料、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回收粉尘等一般固废回收利用;废包装袋、废除尘布袋外售综合利用;废胶黏剂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各类固体废物分类储存。生活垃圾处置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有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工业固废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本)的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有关要求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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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冷却水池、化粪池 | / | 冷却水池、化粪池 | 冷却循环水,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环卫清运,不外排。 |
| 1 | 项目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项目投料、筛分、切割、粉碎、磨粉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然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熔融挤出、覆膜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设备吸附处理,然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需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VOCS、氯乙烯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表2中标准要求,有组织氯化氢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标准要求,有组织臭气排放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排放标准要求。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氯乙烯、氯化氢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标准要求。厂区内无组织NMHC排放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 项目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项目投料、筛分、切割、粉碎、磨粉工序产生的粉尘通过集气罩/软帘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然后由15m排气筒DA001排放;熔融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设备吸附处理,然后由15m排气筒DA002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年产30万平方米PVC板项目投料混料粉碎磨粉废气排气筒(DA001)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1mg/m3、排放速率为7.35×10-3kg/h;熔融挤出废气排气筒(DA002)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4.92mg/m3、排放速率为0.0264kg/h、去除效率为85~89%;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4.05mg/m3、排放速率为0.0231kg/h;臭气浓度最大排放浓度为724无量纲;氯乙烯未检出。 |
| 1 |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标准 | 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合理布置、车间封闭等降噪措施降低噪声值 | 验收监测期间,****年产30万平方米PVC板项目厂界昼间噪声为54.0~58.0dB(A),小于60dB(A);夜间噪声为47.0~49.0dB(A),小于50dB(A)。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
| 1 | 大粒径原料、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回收粉尘等一般固废回收利用;废包装袋外售处理;废胶黏剂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废布袋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危废收集、储存、处置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一般固废收集、储存、处置须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大粒径原料、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回收粉尘等一般固废回收利用;废包装袋、废除尘布袋外售综合利用;废胶黏剂桶、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各类固体废物分类储存。生活垃圾处置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有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场所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工业固废满足《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本)的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有关要求要求;危险废物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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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