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出的行政许可批复决定。
| 序号 | 批复名称/审批事项名称 | 办理结果 | 审批文号 及批复链接 | 审批时间 |
| 1 | 关****加油站增设LNG加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准予许可 | 梧(**)〔2025〕15号 | 2025年 11月13日 |
| 关****加油站增设LNG加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内容如下: | ||||
| 你公司报审由**中冠****公司编制的《****加油站增设LNG加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本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概况 (一)本项目属扩建项目,选址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区工业大道与苍郁高速公路交叉处西南侧,地理坐标为东经111度13 分 40.639秒,北纬23度23分2.701秒。项目总投资70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万元,占总投资的0.71%。 (二)建设内容 项目用地面积约15333平方米,在原加油站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停用1台30立方米92#汽油罐,新增1处卧式半地下 LNG罐区(含1具60立方米LNG 低温卧式储罐)、1套LNG潜液泵橇(含1台LNG 潜液泵、1台增压器、1台低压EAG加热器),**1座钢结构LNG加气罩棚,棚下设置1台单枪加气机,配套完善电气、自控及土建改造等设施,原有站房、加油棚利旧使用。项目扩建后为二级加油与LNG加气合建站,汽油、柴油销售量不变,预计新增LNG销售量2000立方米/年(约840吨/年)。 三、项目的政策符合性 经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且已获得梧****改革局成功备案(项目代码:****)。 四、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重点 (一)废气 1.LNG 储罐闪蒸废气、清管检修废气等:通过放散管高空排放,放散口距地面不小于 5 米,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限值。 2.厂界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表 3 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限值;加强设备维护,减少管阀泄漏及卸车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 (二)废水 1.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2.场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洗车废水:依托现有隔油池处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处理厂处理,确保达标排放。 (三)噪声 1.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加气泵等设备采取减振措施,从声源降低噪声。 2.在加油站出入口设置减速带,加强交通管理,禁止鸣笛,厂界设置2.2米高砖混实体围墙隔声。 3.北面、西面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东面、南面厂界执行2类标准。 (四)固废 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地下水与土壤保护。 严格落实分区防渗措施,油罐储区、隔油池为重点防渗区,卸车平台、化粪池、加油岛、加气岛、LNG罐区为一般防渗区,站房为简单防渗区,防止地下水与土壤污染。 (六)环境风险防范 1.LNG 储罐设置液位上、下限及压力上限报警和远程监控,液相管道设置紧急切断阀,安全阀与储罐之间设铅**启状态的切断阀。 2.卸车液相管道设置切断阀和止回阀,气相管道增设切断阀;加气机加气管端口设拉断装置及切断阀。 3.加气和加油区设置紧急切断系统,在卸车点 5 米内、加气加油机附近及控制室/值班室设置启动装置;配备完善消防及火灾报警系统。 4.加强员工培训,规范作业流程,严格执行防火、防爆、防雷击等要求,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 六、环保设施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自行组织评估后报我局备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八、项目建设的其他要求 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后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文件。 **** 2025年11月13日 | ||||
二、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三、联系电话:0774-****385,电子邮箱:****@163.com,通讯地址:**区**镇**大道28****环境局,邮编:543100。
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