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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赣0981破10号
本院根据******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11月13日****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的债权人应于2025年12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省**市太阿南路393-395****法院侧****事务所;邮政编码:331100;联系人:陈律师185****127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5年12月16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通过微信群组或线下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