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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2008)和《**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以及《****农业农村厅关于小型拖拉机注销(报废)登记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农厅函〔2020〕452号)的要求,以下拖拉机已超过强制报废期限,请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车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和车****农业农村局****大队****中队(办公地址:**市**路3号,电话:0774-****651)办理报废拖拉机注销手续,并将拖拉机送至****公司进行拆解报废。逾期将注销其拖拉机档案,其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作废,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车主自负。(超过强制报废期限的拖拉机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市超过强制报废期限的拖拉机清单(2025年第一
批).xls
****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