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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局关于临时用地撤销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我局调查核实,由于申请人在使用《****园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化利用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平自然资发〔2025〕303号),存在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不符合临时用地使用条件,我局决定撤销平自然资发〔2025〕303号,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县城****路3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