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省价收〔2017〕13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管委会、各县(市、****发改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2017年****省委、省政府“抓环境、抓项目、抓落实”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要求,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优化我省投资、营商环境,决定降低一批国家设立项目、我省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设立收费项目、省定收费标准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渔业**增值保护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仲裁收费等7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再降低5%以上,降低后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二、上述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后,为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由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将降低后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
四、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本级降低收费标准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降低收费标准的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收费标准
****物价局 ****财政厅
2017年7月13日
附件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日.平方米
| 占用性质 | 占用类别 | 道路类别 | |
| 一级 街路 | 二级 街路 | ||
| 营业占道 | 商业性摊点(亭)(含集贸市场) | 1.5 | 0.9 |
| 广告、电话亭(无人值守公用电话亭除外)、 书报亭 | 0.6 | 0.5 | |
| 利用道路****停车场 | 0.9 | 0.6 | |
| 人力营运车辆占道 | 每辆车8.1元/月 | ||
| 非营业占道 | 建筑(含维修、拆迁)施工 | 0.9 | 0.6 |
| 说明:1.道****人民政府确定,没确定道路类别的执行同类占道费 的最低标准;2.临时停车场系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存车 处;3.县级市(含县城)按上列标准60%执行,**市按上列标准执行,有条件的 建制镇按上列标准30%执行。4.二级以下街路不收取占道费。 |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 道 路 类 型 |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 挖掘沥青混凝土行车路面 | 平方米 | 259 |
| 挖掘水泥混凝土行车路面 | 平方米 | 242 |
| 挖掘沥青灌入式行车路面 | 平方米 | 161 |
| 挖掘碎石、土路及路肩 | 平方米 | 32 |
| 挖掘高级彩色方砖人行道 | 平方米 | 105 |
| 挖掘有铺装(普通)人行道 | 平方米 | 65 |
| 挖掘边石、界石、街渠 | 延米 | 32 |
| 履带车损坏路面 | 平方米 | 16 |
| 建筑施工损坏路面 | 平方米 | 28 |
| 顶管穿越道路 | 延米 | 16 |
| 注:1.建筑施工损坏路面系指建筑重车及施工占用道路造成的路面变形、破损等。 2.挖掘道路面积小于20平方米时,复原费按照实际预算收取。 | ||
初审初校:战伟 复审复校:张威 终审终校:褚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