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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0324环查(扣)字〔2025〕2号
**县****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24X****7012L
地址:**省**市**县赤土店镇郭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营
我局于2025年11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省执法平台推送重污染天气问题线索:“企业名称:**县****公司(二分厂);所属城市:**市;所属区县:**县;所属行业:其他;是否重点企业:是;预警级别:橙色预警; 日期:2025年11月5日;企业平均功率(kw):538;用电监管系统企业 11月5日电量(kwh):12885;企业一周内用电量(kwh):14857,15020,14006,11826,13730,14456,13662;管控措施:限产;具体管控措施:(1)1条钼精矿生产线(破碎-球磨-浮选)(3破碎、2传送):长期停产。”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二分厂3000t/d 技改项目破碎车间处于检修状态,****公司二分厂3000t/d 技改项目破碎车间颚式破碎机运行台账,****公司二分厂在2025年11月3日接到【洛****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通知】(洛环委办〔2025〕30 号)后,未落实相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传送、破碎、筛分等涉气工序停产 ”,于2025年11月4日0点至2025年11月7日6点期间二分厂3000t/d 技改项目破碎工段有间歇性生产情况。****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落实破碎、筛分等涉气工序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亮证执法照片1张,证明**县****公司委托谢智博接受本单位调查;
2、2025年1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你单位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破碎、筛分、传送等涉气工序停产”的情况;
3、勘察示意图1份,证明你单位**县****公司二分厂3000t/d 技改项目的情况;
4、**县****公司二分厂3000t/d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公示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取得环评手续;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6、**县****公司二分厂破碎车间颚式破碎机运行台账复印件4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11月4日0点至2025年11月7日6点期间有生产行为。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和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破碎工序首要生产设备颚式破碎机配电箱予以查封 (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自2025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16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县赤土店镇郭店村**县****公司(二分厂)厂内。在此期间, 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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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