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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内容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现变更为:3.1.1资质要求:
“(1)供应商为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采购文件中凡涉及以上问题均以此内容为准。标书代写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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