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0日 |
| 标 题:****关于******水厂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灵审批涉农〔2025〕3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0日 |
******水厂:
你单位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委托****编制的《******水厂取水项目建设项目水**论证表》(以下简称《水**论证表》)已收悉,《水**论证表》于2025年10****水利局审查通过,认为《水**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单位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水厂取水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水厂位于****市**县**镇**湾口路(即原农机厂旁边),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为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取水水源类型为地表水。本项目为已建项目,于2006年建成,建成时设计供水规模为990m3/d,取水水源为太**,水厂于2021年1月8日取得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编号为****,批复水量为18.9万m3/a,有效期限2021年1月11日至2026年1月10日。现考虑到村镇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用水量需求增大,项目进行扩建,扩建后1#****水库水,取水地点:**壮族自治区**市****水库坝首左岸750米水面上,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08°46′55.4″,北纬22°27′46.9″,2#为备用水源,取水地点为:水厂东南面约340m的太**左岸,坐标为东经108°49′0.2″,北纬22°25′34.6″,取水方式为提水。规划水厂供水范围内最大日取水量1767.28m3/d,平均日取水量为1359.45m3/d,年取水量为49.62万m3/d,同意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同时注销原取水许可证。
二、同意《水**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水**论证表》对取水水源来水量和可供水量进行了分析论证,项目日最大取水量为1767.28m3/d,最大取水流量为0.035m3/s,年取水量49.62m3/a。项目供水****镇社区、**村委、华楠村委和大塘村,****学校师生最高日用水定额分别采用155L/人﹒d和55L/人﹒d,用水指标满足《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679-2023)中B类住宅类型的用水定额以及《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679-2023)中教育用水定额。本工程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为国家第一类鼓励类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取用水方案合理、可靠、可行。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退水量为31万m3/a,退水主要为生活污水,供水范围内生活污水通过污水管网收集****处理厂,处理水质达标后排入**河,项目退水不对其他第三者产生影响,基本同意项目取退水方案。
四、在每年的12月31****水利局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规定缴纳水**税。
五、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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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