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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
你公司的上板桥周围地块(外部绿地)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政府同意,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你单位位于清溪街道桐木岭村,宗地面积1026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编号:****,电子监管号****112024A000455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三、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联系人:王林文;联系电话:****5064;邮箱:****@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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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