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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富春江镇渡济15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约定,受让人应当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现受让人未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且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自然**听证规定》要求,拟定于2025年11月18日召开《解除富春江镇渡济15号地块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听证会。
现根据《自然**听证规定》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
(三)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故我局将原定于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举行的《解除富春江镇渡济15号地块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听证会延期至2025年12月15日(星期一)举行。
特此公告
联 系 人:陈佳文 联系电话:0571- ****6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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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