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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
****集团于2025年11月10日**时间9时32****公司以顺丰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1.5T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重2)项目(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经核查,贵公司没有按规定依法获取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也没有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规定,因此,****公司所提起质疑将不予受理答复。标书代写
****公司对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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