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下庵片区安全隐患,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推进我区城市化进程,**市****拟征收该片区范围内所有房屋(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我区已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有关规定,将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在征收范围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人次被征收人提交的书面意见。现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将修改完善后的《**市**区石码街道下庵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再次予以公布。
**市****
2025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区石码街道下庵片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修改稿)
为消除下庵片区安全隐患,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推进我区城市化进程,****拟对该片区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省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38号)和其他有关征收的法律、法规,结合《****政府****中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6〕45号)、《**市****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龙政办规〔2025〕1号)文件精神和本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总 则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区石码街道下庵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二、征收区域
详见项目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和征收期限
(一)征收部门:**市****建设局。
(二)征收部门委托**市********办事处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期限:征收期限以《**市****房屋征收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公告》)发布的时间为准。
(四)征收对象:**市**区石码街道下庵片区及周边地块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
四、安置地点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地点为:1.后港小区;2.后港新苑;3.**新苑;4.金榜花园;5.紫云**。上述安置房地块土地性质均为国有划拨土地,结构类型均为框架结构,现房。
五、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资金
设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征收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土地、房屋权属及面积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权属及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登记的用途和土地批准用途为准,****管理部门批准的合法有效文书为依据。
(三)****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效文书的房屋,其面积按下列规定认定:
1.征收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前建造的,未经建设部门批准的房屋以原房屋实测的建筑面积给予认定。
2.征收l984年1月5日至1991年7月13日(《**省实施办法》实施)前建造的,****管理部门批准的房屋,按原房屋实测的建筑面积的90%给予认定。
3.征收1991年7月13日至《房屋征收公告》前建造的,****管理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视为违章建筑,原则上不予产权调换,但被征收人若能按办法规定时间搬迁的可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50%给予货币补偿(含土地价格)。
4.《房屋征收公告》公布后的违法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安置。
5.涉及房改遗留问题的房屋,根据《****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后港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涉及解决公有住房出售遗留问题衔接出售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4号)及《关于协调解决后港路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公有住房出售遗留问题相关事宜的纪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7〕11号)进行房改,房改后征收补偿安置权利按上述文件规定处置。
6.被征收房屋设有阁楼的,阁楼一侧最小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的部分按其全部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净高不满2.2米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按附件6标准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四)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规范(国标GB/T 17986﹒1-2000)》规定计算。
七、房屋货币补偿标准的确定
(一)各类被征收房的补偿标准及住宅房装修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二)对本方案所列的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同一估价机构对被征收房、安置房的市场价格同时进行估价,评估价格经征收当事人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价格征收当事人不认可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38号)、《****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建〔2023〕1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八、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住宅房可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营业性用房可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腾房签订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腾房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次编订《协议》顺序号,被征收人凭《协议》顺序号依次选房。多个被征收人在同一时间要求签订《协议》的,以抽签形式确定《协议》顺序号。
2.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给征收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必须权属清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予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2)房屋产权人不明确,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的共有权人对补偿安置方式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4)房屋已作为抵押物、典当物的。
3.选择“房票”安置的,经协商一致,由征收实施单位出具“房票”,被征收人凭“房票”和《购房补助认定书》购买**区内的预(现)售**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补助,以实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4.被征收住宅房、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较大的,可部分选择产权调换,部分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仅住宅房),但产权调换部分只能等面积调换,不能扩购。
5.被征收人可产权置换多套安置房的,最后剩余应安置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不得置换扩购,给予货币补偿。如被征收人在本征收项目内有其他被征收房屋(含共有产权析产所得份额)的可安置面积,可合并安置。
(二)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临时建筑物、房屋附属物、构筑物和公益事业用房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三)征收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祠堂以及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九、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征收无产权证、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其他产权不清和产权纠纷未能解决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前就被征收房****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按照《**省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38号)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办理征收补偿费的提存公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国有土地建设用地补偿
十、被征收房屋土地补偿标准
(一)住宅用地:产权范围内的空地、天井等土地补偿费按600元/平方米计算(建筑物占地范围内不给予补偿)。不计入房屋产权面积的底层骑楼和属于单层**按实际产权面积增加土地补偿费1000元/平方米。
(二)征收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范围内的空地面积按3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偿。
被征收户持有住宅或店面的土地使用权证注明房屋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用地的,参照该地段基准地价,按分摊的土地面积给予1500元/平方米楼面地价补贴。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十一、住宅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
根据房屋结构和装修档次,按附件1、附件4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
1.后港小区为高层住宅,安置价3900元/平方米、优惠价4200元/平方米、市场价5500元/平方米。
后港新苑为高层住宅,安置价4200元/平方米、优惠价4500元/平方米、市场价5800元/平方米。
**新苑为高层住宅,安置价3900元/平方米、优惠价4200元/平方米、市场价5500元/平方米。
金榜花园为高层住宅,安置价3300元/平方米、优惠价3600元/平方米、市场价4500元/平方米。
紫云**为高层住宅,安置价3900元/平方米、优惠价4200元/平方米、市场价5500元/平方米。
2.异地安置在后港小区、后港新苑、**新苑、金榜花园、紫云**安置房小区有效建筑面积分别按1:1.1、1:1.1、1:1.2、1:1.2、1:1.2的比例折算安置面积给予产权调换。原则上不予扩购,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应安置面积互不补差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面积的,超过部分在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的按安置价购买;超过部分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住宅房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的,按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差缴纳差价。
3.为切实解决单层住宅房被征收人的住房困难问题,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按单层住宅房有效面积的50%扩购并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扩购面积按市场价购买。原则上每户3人以下(含3人)的扩购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每户4—5人(含5人)的扩购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每户6人以上(含6人)的扩购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管理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22〕8号)规定保障标准的被征收人,若能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保障标准给予安置,免予补交不足面积部分的价款。即一人家庭为17平方米,二人家庭为人均15平方米,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为人均13平方米,还可享受下列扩购优惠。
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若能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产权调换部分不补差价,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住宅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的按安置价购买,超过部分在20~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按优惠价购买,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5.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且常住户口在征收范围内的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年龄在7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低保户、五保户、五老、烈属补助标准5000元/人;
(2)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一级残疾的5000元/人、二级残疾的4000元/人、三级残疾的3000元/人、四级残疾的2000元/人。
以上项目的补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征收公告发布之日。
6.一本房屋产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不计)原则上给予产权调换一套住宅安置房。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住宅房有效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可按以下办法调换:(1)90平方米~170(含17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2套安置房;(2)170平方米~270(含270)平方米最多可选择3套安置房;(3)270平方米以上最多可选择4套。
(三)选择“房票”安置的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市**区石码街道下庵片区及周边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住宅征收补偿安置,不适用于工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等非住宅;“房票”仅限用于购买**区范围内列入本征收项目房源库的可售商品住房。
2.适用规则
(1)“房票”补偿金额。“房票”补偿金额是指根据征收项目补偿标准及选择“房票”安置的征收面积(以下简称“房票”安置面积)确定的各项补偿金额,包含货币补偿款、货币补偿奖励金、按期腾房奖励及装修补助款等。在被征收人购房之前暂不予发放,使用及申领均不计息。
(2)购房补助
①补助面积认定。以“房票”安置面积和实际购房面积作为补助依据,实际购房面积不足“房票”安置面积的,根据实际购房面积给予补助;实际购房面积超出“房票”安置面积的,以“房票”安置面积为补助上限,超出部分不予补助;被征收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购买多套**商品住房。
②购房补助标准。被征收人按照规定实现购房安置的,根据认定的补助面积给予补助:《协议》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按1166元/平方米予以购房补助。
(3)补助对象
①被征收人为多人且需分别购房的,需就“房票”安置面积分配达成书面意见,分别核发“房票”。经“房票”持有人书面同意,其配偶、子女以及持有人及配偶的父母可作为补助对象。
②“房票”持有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应通过法定程序(含公证或司法程序),确认“房票”的合法使用人。
③“房票”持有人遗失或毁损“房票”的,应在**市级及以上级别报刊上刊登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
(4)补助期限
①购房补助有效期为12个月,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②因转让、继承、遗失或毁损等办理换发或补发“房票”的,购房补助有效期保持不变。
③购房补助有效期内,被征收人未购房不得申请兑付全部或部分补偿金额;选择“房票”购房且使用“房票”补偿金额达到90%及以上的,购房后剩余补偿金额可申请兑付,但剩余部分不得享受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有效期届满后,被征收人未购房的,可申请兑付,但不得享受购房补助。
3.补助结算
(1)“房票”核发。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协议》等材料,明确“房票”安置面积及“房票”补偿金额,并一次性发放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房票”转让。“房票”持有人家庭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满足在**区范围内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的前提下,超出部分允许“房票”持有人转让一次并办理“房票”的换发;换发时,征收实施单位应记载转让的“房票”安置面积及同比例的补偿金额,受让后的“房票”安置面积及补偿金额不可再次转让。“房票”不得用于质押、抵押等融资担保,不得违规套现。
(3)“房票”购房
“房票”持有人购房时,可免收定(订)金等预定性质费用;选定房源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意向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预留该房源5个工作日。
“房票”持有人凭“房票”及《购房意向书》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核发《购房补助认定书》。《购房补助认定书》应载明购房人姓名、购买房屋信息、总金额(使用的补偿金额+购房补助金额),同步在“房票”附记上备注已使用、剩余情况等具体信息。房源属预售商品房的,计算购房补助金额时以《购房意向书》上记载的预售测绘面积为依据,补助认定后不因测绘面积的修订而重新计算补助金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购房补助认定书》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补助认定书》上的总金额作为等额的购房款,并视同已缴交,不足购房总价的,差额由“房票”持有人以现金或贷款方式补足。
(4)“房票”结算。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持《购房补助认定书》和《备案登记证明书》等相关材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办理“房票”结算,由征收实施单位将“房票”结算资金支付至相关账户:选购房源为预售商品房的,支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选购房源为现售商品房的,支付至开发企业指定账户。
(5)退房结算。已享受购房补助的“房票”使用人因故需退房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票”使用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退还“房票”结算资金;征收实施单位在资金到账后出具资金退还凭证,区住建局根据资金退还凭证并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的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协商并另行结算,不得直接使用结算资金进行抵扣。
十二、营业性用房征收补偿安置
(一)营业性用房的认定:被征收房在沿街第一列底层第一自然开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认定为营业性用房。
1.****管理部门批准作为营业性用房的;
2.****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税费缴纳凭证的;
3.有延续经营的。
(二)营业性用房有效面积的计算:符合本条第1目条件的,进深10米以内(含10米)的面积为有效营业面积,进深不足10米的以实计算,超过10米的部分以住宅面积计算。
同时,安置房的营业性用房单层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若超过6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住宅房市场价上浮50%进行购买。若被征收的营业性用房的有效面积超过60平方米,则安置营业性用房面积不受限制,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进行调换安置。
(三)对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1.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管理部门批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并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并能提供税费缴纳凭证的,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2.1984年1月5日至1991年7月13日(《**省实施办法》实施****管理部门批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没有对房屋改建、扩建,****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且能提供税费收缴凭证的,按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安置。
3.1991年7月13日以后,****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将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用房或擅自扩大营业性用房面积的,按住宅房给予安置补偿。
(四)选择货币补偿的按附件2的标准给予补偿。
(五)选择产权调换的:
1.沿**西路、下庵路、仙庵路主干道的营业性用房,安置在后港小区1-4幢营业性安置房、后港新苑营业性安置房的,安置价为12000元/平方米,市场价为18000元/平方米。除**西路、下庵路、仙庵路外的营业性用房,安置在后港小区5-6幢营业性安置房的,安置价为8500元/平方米,市场价为10000元/平方米。
二层营业性安置用房可计算产权的面积按该片区住宅的市场价格安置。
2.经认定的被征收有效营业面积按1:1的比例给予产权调换,按面积就近上靠原则选择营业性安置房户型,按营业性安置房安置价与被征收营业性用房补偿价的价差缴纳补差价(补差价即新**置营业性用房的安置价与被征收营业性用房的货币补偿价进行互补的价款)。营业性安置房面积超过被征收有效营业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被征收有效营业面积超过营业性安置房面积的部分,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的,按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差缴纳差价。
3.选择产权调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3平方米住宅房与1平方米营业性用房进行转换:(1)有营业性用房有效面积的被征收人,原则上住宅房有效面积可与营业性用房有效面积互为转换。(2)安置住宅超过四套的,原则上允许被征收人将剩余住宅有效面积以3平方米住宅房有效面积转换安置1平方米营业性安置用房。
(六)违法、违章建筑,不论是否持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一律不按营业性用房补偿安置,按本方案第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营业性用房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每间被征收营业性用房安置一间营业性用房
被征收人安置营业性用房,其中有可计算产权的夹层可按该片区住宅的市场价格购买或用被征收住宅面积进行产权调换,但需缴纳产权调换价格补差款,具体标准参照第七条、第十一条执行。
十四、企业用房、临时建筑物、房屋附属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
(一)企业的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和公益事业用房等按附件3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二)临时建筑物按附件5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三)房屋附属物、构筑物按附件6标准给适当补偿。
搬迁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 停业停产补偿
十五、搬迁补助
货币补偿搬迁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按附件7标准一次性发给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补助费;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按附件7标准发给两次搬迁补助费。
十六、临时安置补助
(一)搬迁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选择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的给予一次性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实行被征收人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附件7执行,根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被征收人腾房并签订《协议》,并自行过渡的,按10元/平方米﹒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有效建筑面积计算。
(三)为切实减轻住房困难户临时租房的经济压力,被征收住宅经村、街道两级认定,确属被征收人唯一住房的或被征收人为孤寡老人(孤寡老人是指无配偶,无子女,没人照顾,年纪超过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最低发放标准为800元/月﹒户。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时间自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之日起,至征收实施部门书面通知交房止。由于征收部门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36个月的,从逾期之日起,双倍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实施部门发出书面交房通知15天内,被征收人应办妥入户安置手续;按时办妥的,征收实施部门一次性给予增加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实际产权调换有效建筑面积计算,不含营业性用房转换为住宅用房的面积);未按时办妥的,从发出书面交房通知第二个月起,征收部门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十七、营业性用房停业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实际停业期限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6个月计算。经认定的有效营业面积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发给停业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十八、企业停产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因征收造成企业停产的,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性用房等生产性用房的有效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损失补偿和自行过渡安置补助。
优惠和奖励
十九、住宅房优惠、奖励
(一)被征收人根据《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时间,在征收第一、二时间段内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分别按附件8标准给予产权调换奖励、优惠和货币补偿奖励。
(二)因取消周转房过渡,采用自行过渡方式,为确保被征收人顺利过渡,****政府发布征收公告日起30天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交钥匙的,住宅房按有效面积1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额外过渡补贴;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日起第31天至第45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交钥匙的,住宅房按有效面积1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额外过渡补贴;被征收人在****发布征收公告日起第46天至第60天,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交钥匙的,住宅房按有效面积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额外过渡补贴。
二十、营业性用房优惠、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附件2货币补偿标准的30%给予奖励;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按附件2货币补偿标准的25%给予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补差价给予全部减免,且根据装修档次另外按附件8给予相应奖励;在征收第二时间段内搬迁腾房并签订《协议》的,补差价给予全部减免。
二十一、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在征收第一时间段和征收第二时间段期间腾房并签订《协议》的,分别按100元/平方米和5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奖励。
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安置
二十二、被征收直管公房原则上采用货币补偿或“房票”安置
由征收****中心按照本方案补偿标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直管公房所涉及的补偿****中心所有。征收实****中心做好被征收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搬迁动员工作,涉及被征收直管公房承租人的补偿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一次搬迁费、一次性六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额外****中心收到征收补偿款后发放给承租人。
(二)被征收直管公房属承租人出资自(扩)建的建筑物、****中心根据实际按照450~7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被征收直管公房属承租人出资装修的,装修补偿按照100~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被征收直管公房属承租人出资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按照征收补偿标准一次性补偿给承租人。
(三)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腾房工作并申请承租直管公房的,经核实符合承租直管公房条件,****中心根据承租人腾房顺序组织转换承租,若房源不足,则进入轮候。
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物处理
二十三、批建手续不完整及违法、违章建筑的企业厂房、仓库、办公及其他配套用房参照本方案第六条有关规定计算有效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罚 则
二十四、被征收人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书证材料,获得超规定补偿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依法追回已获得的超规定补偿。
二十五、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实施办法》****政府令第13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强制征收。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和被实施强制征收的房屋,不予享受本方案所规定的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货币补偿奖励以及其他优惠政策。
二十六、《房屋征收公告》公布后抢建的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及超过征收期限签订《协议》搬迁腾房的临时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十七、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秩序,煽动闹事,损坏和哄抢财物,强占房屋,辱骂、殴打或妨碍征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机关依照《中****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征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二十九、被征收人搬迁后,必须保持原房的完整性,主体建筑及门、窗、屏、阁楼等建筑材料不得拆除。
三十、安置房的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与被征收房数量相同的,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迁移手续,迁移费用由征收人支付;上述配套设施征收前的欠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补交。
安置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按照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标准缴纳。
三十一、安置房室内装饰标准
(一)铝合金窗、进户钢质铁门、营业性安置房安装彩钢卷帘门;
(二)内墙水泥砂浆打底,地板水泥一次抹光;
(三)给排水设施完整。厨房、卫生间各装普通水龙头一个。每个房间各装白炽灯一盏,开关一个;
(四)燃气管道进户;
(五)楼宇对讲系统。
三十二、被征收人应在签订《协议》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户口簿复印件;
(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以及相关批建手续原件;
(四)需迁移的水、电、电话(含宽带)、有线电视用户凭证;
(五)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缴税凭证等有关手续;
(六)征收补偿安置需要的其他材料。
三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根据国家相关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十四、本方案解释权归**市****建设局和**市********办事处。
三十五、本方案自《**市****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住宅用房货币补偿标准对照表(不含装修价格)
2.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含装修价格)
3.非住宅非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对照表(含装修价格)
4.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房装修补偿标准表
5.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6.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7.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8.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优惠和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表
附件1
住宅用房货币补偿标准对照表(不含装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建造时间 | 建筑物 成新数 | 住宅用房 | |||
| 土木结构 | 砖木结构 | 混合结构 | 钢混结构 | ||
| 2021-2025年 | 10.0 | 3600 | 3800 | 4100 | 4300 |
| 2016-2020年 | 9.0 | 3450 | 3650 | 3950 | 4150 |
| 2011-2015年 | 8.0 | 3300 | 3500 | 3800 | 4000 |
| 2006-2010年 | 7.0 | 3150 | 3350 | 3650 | 3850 |
| 2006年以前 | 6.0 | 3000 | 3200 | 3500 | 3700 |
| 备注 | 补偿标准含建筑物总占地、建筑物补偿综合价。 | ||||
附件2
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表(含装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 结 构 | 框架结构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土木结构 |
| 沿城市干道两侧 营业性用房 | 12000 | 11500 |
| 非沿城市干道两侧 营业性用房 | 8500 | 8000 |
| 备 注 | 补偿标准指建筑物总占地、建筑物和二次装修等综合价。 | |
附件3
非住宅非营业性用房货币补偿标准对照表
(含装修价格)
| 建造时间 | 建筑物 成新数 | 非住宅非营业性用房(单位:元/平方米) | |||
| 土木结构 | 砖木结构 | 混合结构 | 钢混结构 | ||
| 2021-2025年 | 10.0 | 2000 | 2200 | 2400 | 2500 |
| 2016-2020年 | 9.0 | 1900 | 2100 | 2300 | 2400 |
| 2011-2015年 | 8.0 | 1800 | 2000 | 2200 | 2300 |
| 2006-2010年 | 7.0 | 1700 | 1900 | 2100 | 2200 |
| 2006年以前 | 6.0 | 1600 | 1800 | 2000 | 2100 |
| 备 注 | 补偿标准含建筑物总占地、建筑物、二次装修等综合价。非住宅非营业性用房主要指企业用房、仓库、办公场所及其他配套用房。 | ||||
附件4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房装修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类别 | 补偿标准 | 主 要 特 征 |
| 一类 | 450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板为石板材、高级缸砖60厘米×60厘米以上、木地板;内墙面为高级涂料、木质墙裙;天棚吊顶、高级贴板、四周贴角线、带灯座;入户门为双层防盗门、室内实木门,铝合金窗、窗有不锈钢防盗网、阳台有不锈钢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防滑地板砖,全磁砖墙面、石板材地板、吊顶、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 二类 | 300 | 外墙面为局部条砖贴面、白灰抹面;地板为水磨石或小于60厘米×60厘米缸砖、普通地板砖;内墙面中级粉刷、普通涂料粉刷;天棚涂料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窗有铁制防盗网、阳台有铁制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局部磁砖贴面、墙面为普通粉刷、白灰抹面、普通地板砖、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 三类 | 150 | 外墙面机砖勾缝、水泥砂浆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含斗底砖);天棚、内墙面为普通粉刷、白灰粉刷(无涂料);普通门窗、木门窗;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卫生洁具、开关插座不齐全。 |
| 备注 | 主要特征中有两项条件不具备的,套用类别下调一档。若统一装修项目特征不一致,按50%以上(含50%)建筑面积的装修项目特征确定类别。少于二类两项特征以上(含两项)为三类。 | |
附件5
临时建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类别 | 主 要 材 料 | 补偿价 |
| 一类 |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 | 100 |
| 二类 | 主架为钢(砖),屋面为**瓦 | 200 |
| 三类 | 主架为钢屋架,屋面为彩板,墙体为机砖 | 300 |
附件6
房屋附属物、构筑物货币补偿标准表
| 项目 | 种类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备 注 |
| 水井 | 一般水井 | 口 | 1000 | |
| 其它 | 柴火间 | 间 | 300 | 室外搭设;高2.2米以下 |
| 阁楼 | 平方米 | 250 | 高2.2米以下 | |
| 备注 | 本表未列入的附属物、构筑物可参照龙政综〔2019〕351号文规定的集体土地上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 |||
附件7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表
| 项目 | 搬迁补助费 (元/平方米﹒次) | 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平方米﹒月) | ||
| 用途 | 住 宅 | 营业性用房 | 工厂仓库 | 住 宅 |
| 标准 | 5 | 4 | 4 | 10 |
| 备注 | 1.搬迁补助费一次最低标准为500元;企业设备机械搬迁另外评估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办法详见本方案第十六条规定。 | |||
附件8
产权调换补差价减免优惠和货币补偿奖励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期限 | 选择产权调换优 惠 标 准 | 产权调换奖励标准 | 选择货 币补偿 (奖励金) | ||
| 在征 收第 一时 间阶 段内 | 有效 建筑 面积 内互 不补 差价 | 一 类 | 400 | 外墙面条砖贴面或涂料;地板为石板材、高级缸砖60厘米×60厘米以上、木地板;内墙面为高级涂料、木质墙裙;天棚吊顶、高级贴板、四周贴角线、带灯座;入户门为双层防盗门、室内实木门,铝合金窗、窗有不锈钢防盗网、阳台有不锈钢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地板为防滑地板砖,全磁砖墙面、石板材地板、吊顶、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1500 |
| 二 类 | 300 | 外墙面为局部条砖贴面、白灰抹面;地板为水磨石或小于60厘米×60厘米缸砖、普通地板砖;内墙面中级粉刷、普通涂料粉刷;天棚涂料粉刷;入户门外加铁门,窗有铁制防盗网、阳台有铁制防盗网;厨房、卫生间局部磁砖贴面、墙面为普通粉刷、白灰抹面、普通地板砖、卫生洁具、开关插座齐全。 | |||
| 三 类 | 200 | 外墙面机砖勾缝、水泥砂浆粉刷;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含斗底砖);天棚、内墙面为普通粉刷、白灰粉刷(无涂料);普通门窗、木门窗;厨房、卫生间地板为水泥砂浆找平;卫生洁具、开关插座不齐全。 | |||
| 无装修房屋不享受装修奖励。 | |||||
| 在征收 第二时间阶段内 | 有效建筑面积内互不补差价 | 12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