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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组配分类: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
| 省水利厅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
| ****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的行政许可决定 | ||
| 文 号: | 皖水许可决〔2025〕127号 | |
| 省水利厅 | 发布日期:2025-09-25 09:47:39 | |
| 2025-09-25 09:47:39 | 生效日期:有效 | |
| 暂无 | ||
关于****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的
行政许可决定
****江流域防洪****管理处:
省水利厅于2025年9月8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省水利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其他仍按2024年2月省水利厅《关于****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皖水许可决〔2024〕31号)执行。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曹文超 电话:0551-****8508
附件:关于上报****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5〕130号)
皖水规划〔2025〕130号 关于上报****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202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