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的行政许可决定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建设管理处省水利厅于2025年9月8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安徽新安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歙县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省水利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及

审批
安徽-黄山-歙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4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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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省水利厅农业、林业、水利
****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的行政许可决定
皖水许可决〔2025〕127号
省水利厅2025-09-25 09:47:39
2025-09-25 09:47:39有效
暂无
日期:2025-09-25 09:47

关于****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的

行政许可决定

****江流域防洪****管理处:

省水利厅于2025年9月8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省水利厅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请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确保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其他仍按2024年2月省水利厅《关于****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皖水许可决〔2024〕31号)执行。

本项目在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曹文超 电话:0551-****8508

附件:关于上报****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2025〕130号)

皖水规划〔2025〕130号 关于上报****江流域防洪治理工程(**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pdf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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