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宣城杭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省水利厅于2025年9月12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安徽省水利发展规划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S24杭州至合肥高速公路宣城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项目概况介绍不全面、水土保持评价结论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确定不合理、表土资源保护和利用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措施级别与设计标准不符合相

审批
安徽-宣城-宣州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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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省水利厅农业、林业、水利
关于S24**至**高速公路**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皖水许可决〔2025〕128号
省水利厅2025-09-29 10:18:27
2025-09-29 10:18:27有效
暂无
日期:2025-09-29 10:18

关于S24**至**高速公路**段一期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省水利厅于2025年9月12****公司提交的S24**至**高速公路**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S24**至**高速公路**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项目概况介绍不全面、水土保持评价结论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确定不合理、表土**保护和利用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措施级别与设计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附件附图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4.2.1条、第4.2.3条、第4.2.5条、第4.3.5条、第4.4.1条、第4.4.2条、第4.6条、第5.2条、附录B.1、附录E,《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第5.6条、第5.7条、第5.11条,《****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第1-6条、第9-16条、第18-24条、第31条、第32条,《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 3.6-2015)的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上报S24**至**高速公路**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

〔2025〕134号)

皖水规划〔2025〕134号 关于上报S24**至**高速公路**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1).pdf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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