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组配分类: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 |
| 省水利厅 |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 |
| 关于S24**至**高速公路**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
| 文 号: | 皖水许可决〔2025〕128号 | |
| 省水利厅 | 发布日期:2025-09-29 10:18:27 | |
| 2025-09-29 10:18:27 | 生效日期:有效 | |
| 暂无 | ||
关于S24**至**高速公路**段一期
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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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于2025年9月12****公司提交的S24**至**高速公路**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经安****研究中心技术评审,你公司提交的《S24**至**高速公路**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存在项目概况介绍不全面、水土保持评价结论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目标确定不合理、表土**保护和利用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措施级别与设计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附件附图不完整等问题,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第4.2.1条、第4.2.3条、第4.2.5条、第4.3.5条、第4.4.1条、第4.4.2条、第4.6条、第5.2条、附录B.1、附录E,《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4)第5.6条、第5.7条、第5.11条,《****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要点的通知》(办水保〔2023〕177号)第1-6条、第9-16条、第18-24条、第31条、第32条,《水利水电工程制图标准水土保持图》(SL 3.6-2015)的规定,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应当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关于上报S24**至**高速公路**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皖水规划
〔2025〕134号)
皖水规划〔2025〕134号 关于上报S24**至**高速公路**段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评审意见的报告(1).pdf
202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