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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1.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排水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按规范要求编制;
2.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供、排水设施立项审查手续齐全。
二、申请材料: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纸质/ 电子文档 | 份数 | 新办 | 依申请变更 | 延续 | 依申请注销 | 备注 |
| 1 | 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及电子稿 | 1 | √ | ||||
| 2 | 相关企业、产权单位同意迁改的意见或协议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3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
| 4 | 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设计报告书(含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等)(其中:送审稿6份,报批稿2份) | 原件 | 纸质及电子文档 | 6/2 | √ | ||||
| 5 | 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文件 | 原件 | 纸质 | 1 | √ | ||||
| 6 | 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如管线调整规划,规划局批复等),属重大迁改项目的,还需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批复及用地许可等证件 | 复印件 | 纸质 | 1 | √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中华人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