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公司
地址:**区槐安东路121****广场写字楼A座
联系人:艾伊迪
联系电话:137****5078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收到******公司关于****标准化建设工程质疑函中标结果的质疑函。****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质疑答复:
本项目于2025年10月27****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公共**交易平台(** ﹒ **)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获取文件时间为:2025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16 日,每天08:00至12:00,15:00至18: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经我公司核查,贵公司并未在此期间获取采购文件并参加投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故贵公司不具备法定质疑人资格。
质疑人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我单位请求按照相关文件规定,重新进行评标。对******公司的中标公示情况不予认可,并进行相关处罚。
答复:
经核实,******公司在响应****标准化建设工程竞标时,其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吴伟华无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答复。
附件:《质疑函》
********公司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