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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许可审批 |
|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其他,TXT,其他 |
| 202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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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31 |
| 暂无 |
| 休水审批〔2024〕37号 |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函)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取水许可规定要求,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审定的本项目水**论证报告表和《申请函》,****公司取水口设在横江**县**坝上游2000m处,坐标为东经118°10'41.48" ,北纬29°46'19.19";设计年取水总量为30万m3,设计保证率为75%;取水用途为生态补水。
二、应根据国家行业规范在项目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安装水量计量设施,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取水工程运行后,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年度用水计划报我局审批,做好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水**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按照我局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要求,每年年底前做好取用水总结,按有关规定与标准按时缴纳水**税。
五、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请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括用水工艺设备情况和用水流程图);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许可为取水申请批准,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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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