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县2025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13)〔2025〕6号)文件精神,同意征收******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12.5316公顷(水田2.2045 公顷、旱地 2.3073 公顷、果园 2.1123 公顷、乔木林地4.7666公顷、灌木林地0.8140公顷、其他林地0.0060公顷、农村道路0.0880公顷、沟渠0.1914公顷、设施农用地0.0388公顷、田坎0.0027 公顷),作为**县2025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县2025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位置
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为******委员会****小组,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上确定的坐标及红线范围。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政办函〔2023〕2号)进行补偿:
1.集体农用地4.3150万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 1.7260万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 1.7260 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青苗和附着物按《****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构建物及青苗)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象政办规〔2023〕2号)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全部采用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符合养老保险对象社会保障方式按《**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中心(地址:****安大道291号,联系电话:****013)办理征地补偿相关手续。办理时间:2025年10月27日至2025年11月6日。请相互转告。
(二)自2025年1月3日《****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1号)公布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青苗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政府依法确定的补偿内容为准。
(四)自2025年11月7日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清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于2025年11月10日前将土地交付****管理使用,拒不交付土地及清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