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县2025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13)〔2025〕7号)文件精神,同意征收****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集体农用地2.7750公顷(水田2.7106 公顷、旱地0.0641公顷、田坎 0.0003 公顷),作为**县2025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县2025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位置
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单位为****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收土地位置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上确定的坐标及红线范围。
三、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政办函〔2023〕2号)进行补偿:
1.集体农用地 4.6230 万元/亩;
2.集体建设用地 1.8492 万元/亩;
3.集体未利用地1.8492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地上青苗和附着物按《****办公室关于印发**县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构建物及青苗)征收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象政办规〔2023〕2号)进行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方式
全部采用货币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符合养老保险对象社会保障方式按《**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
六、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含房屋)所有权人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等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中心(地址:****安大道291号,联系电话:****013)办理征地补偿相关手续。办理时间:2025年11月12日至2025年11月26日请相互转告。
(二)自2025年7月8日《****征收土地预公告》(〔2025〕18号)公布起,抢种、抢建的地上青苗和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政府依法确定的补偿内容为准
(四)自2025年11月27日起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清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于2025年12月1日前将土地交付****管理使用,拒不交付土地及清理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