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康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容县县城城南片区老旧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设计服务的质疑答复函

其他-答疑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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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5年11月6****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县城城南片区老旧供水管网及供水设施更新改造项目设计服务(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法定条件,其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存疑,让其中标将给本项目带来重大履约风险”的答复:

1.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内资格审查“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已明确规定,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资格审查阶段,经在政府采购官方指定的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集团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以上情形。

贵公司提供的材料中显示,****公司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经查,1.****公司在此前的行政处罚已整改到位,并通过了“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本项目资格审查阶段,在“信用中国”网站 、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无失信记录,2.洪建房查[2025]25号的情况通报属于****建设局对报告的抽查通报,****公司已按时整改,3.****阳光慧采e平台处理公****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无关。

综上所述,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相关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九条:“供应商受到行政处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供应商处以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情形。只有供应商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其他行政处罚,如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等不列入重大违法记录范围,主要是其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信誉受损不大,属于轻微违法范畴,故仍然给予这类有轻微违法****政府采购活动的机会。”

3.《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4.《****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二)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三)信用记录的使用:“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政府采购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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