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质疑供应商地址:**省**市**市君悦丽湖小区
法定代表人:梁家英
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收到********小学教育教学设备采购(****)的《质疑函》,对采购需求提出质疑。经采购人详细审查,现答复如下:
二、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1:4口直饮水机(项号4)的技术与证明材料要求,高度指向“浩泽”“**尔”等特定品牌。
事实依据:参数组合的独特性:条款▲3(≥30升304不锈钢水胆)、▲6(特定的“PP棉+PP棉活性炭复合滤芯+PP棉活性炭棒复合滤芯“三级过滤配置,且净水流量≥3L/min,额定总净水量≥10000L)、▲8 (采用304不锈钢高效热交换器技术, 且温开水非混合而成)这一系列极为具体的参数组合,并非行业通用标准,而是与“浩泽”等品牌的部分高端型号产品宣传册参数高度吻合。
证明材料的排他性:条款▲3、▲6、▲7、▲8均要求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且批件内必须逐字注明采购文件要求的特定参数(如内胆容量、材质、过滤层级、净水流量、热交换器装置等)。卫生许可批件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发,其格式和表述用语固定,要求批件内容与采购文件参数完全一致,实际上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必须预先按此规格申请并获得了批件。这种要求极大地限制了竞争,很可能仅有早已按此规格报批的少数品牌(如浩泽)能够满足,对其他品牌构成实质性排斥。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答复意见: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由卫生部发布)第十二条规定:“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本项目采购“4口直饮水机”的核心用途是保障师生饮水安全与健康,提升饮水便捷性、降低长期成本、促进节能环保,并优化校园管理效率。要求提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仅为明确产品符合卫生标准、保障师生健康的重要证件,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经调研,满足该产品参数的品牌有“碧丽”“康利源水”“泰紫清纯”等品牌,不存在排斥其他品牌情形。
质疑事项2:交互智能平板(项号5)的核心硬件与软件功能参数,精确指向“希沃”“鸿合”等品牌的高端型号。
事实依据:CPU 参数的精确指向:条款▲1要求“CPU≥十核十六线程(处理器主频≥3.7GHz,睿频≥4.9GHz)”。该参数与英特尔第十代酷睿i9-10900K 处理器(10核20线程,基频3.7GHz,睿频5.3GHz) 的公开参数高度匹配。此要求排除了性能同等优越但核心/线程数或频率表述不同的其他品牌CPU (如AMDRyzen系列或英特尔其他代际的i7/i9处理器),是为特定硬件型号“量身定做”。
软件功能的独家性:条款▲8 (互动分类游戏)、▲10(智能配对游戏)、▲12(数学公式编辑器)、▲14(思维导图)、▲17(古诗词**)均要求“投标时须提供满足采购要求的产品彩页或者功能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经市场调研,这些功能的具体实现方式、界面布局和**库构成,与“希沃”白板软件、“鸿合”互动教学软件等特定品牌的教学应用软件高度相似甚至完全一致。要求提供“功能截图”等同于要求供应商拥有该特定软件的知识产权或分销授权,这直接将不具备该特定软件但拥有同等甚至更优功能的竞争对手排除在外,构成了对特定软件的指定。
嵌入式系统配置的倾向性:条款▲9 要求“嵌入式系统版本不低于Android13,内存≥2GB,存储空间≥8GB”。该配置在86英寸交互平板中属于较高配置,可能特定指向”希沃”“海信”等品牌近年来推出的高端机型,排除了众多采用Android低版本或内存配置稍低但完全满足教学需求的性价比型号。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 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
采购人答复意见:条款▲1、CPU的参数修改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条款▲8 (互动分类游戏)、▲10(智能配对游戏)、▲12(数学公式编辑器)、▲14(思维导图)、▲17(古诗词**)的软件功能,市场上多个品牌的教学软件均具备同等或更优的功能实现,采购条款未限定功能的具体实现方式、界面布局或**库来源。截图证明仅体现功能达标,未要求供应商拥有该软件的知识产权或分销授权,供应商可提供自有软件、授权**软件或开源软件的功能截图,不存在指定特定品牌的教学应用软件情形。
嵌入式系统版本,该项技术参数是采购人经过调研形成的基本技术要求,是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教学需要以及结合将来的需求而设定的,与项目实际需求紧密相关,符合实际教学场景需求。质疑供应商要求降低嵌入式系统版本要求,属于未正确理解整体项目的需求。该项参数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机型,排除采用Android低版本或内存配置稍低品牌机型的情形。
质疑事项3:无线麦克风与有源音箱的品牌一致性要求,构成无理的品牌捆绑。
事实依据:项号9(无线麦克风)条款10明确规定“为保证兼容性及稳定性,无线麦克风需与有源音箱为同一品牌厂家”。此要求缺乏合理的技术必要性。在现代通信标准(如2.4GHz/5GHz Wi-Fi射频、蓝牙)下,不同品牌的无线音频设备完全可以实现稳定连接与兼容。该条款强行要求麦克风与音箱为同一品牌,直接排除了提供更优麦克风或更优音箱的不同品牌供应商进行组合投标的可能性,其唯一合理解释就是为已经配套生产麦克风和音箱的特定品牌(如“得胜”“**”等)扫清竞争障碍。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条款的精神同样适用于无理的品牌捆绑,因其不合理地限制了供应商的自由组合与竞争。
采购人答复意见:选择无线麦克风需与有源音箱为同一品牌厂家,是为了确保:
1. 技术适配:同品牌协议/频段/延迟算法匹配,减少卡顿、干扰、音画不同步问题;
2. 操作便捷:统一配对、集中管理工具,预设场景参数,降低调试和运维成本;
3. 稳定售后:硬件电路协同优化,故障易排查,厂商能提供长期固件升级和责任界定;
4. 成本扩展:减少兼容性隐性支出,支持模块化扩展,适配分阶段部署。
质疑供应商提到的2.4GHz/5GHz Wi-Fi频段以及蓝牙技术不同品牌的无线音频设备完全可以实现稳定连接与兼容,但是设备的稳定性取决于其自身的设计、用料和制造工艺,而非品牌本身,并非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选择同一品牌的设备往往能带来更优的性能表现和管理效率,是学校构建高效、稳定教学音频系统的核心策略,从技术适配到运维管理,从成本控制到长期扩展,同一品牌设备均展现出显著优势,尤其在智慧教室、远程互动等**场景中,品牌协同效应更能释放技术潜力,避免了因上述问题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学校实现教学质量升级。
三、处理情况
综合上述质疑处理意见,质疑供应商的质疑事项1、3不成立,质疑事项2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本项目将修改采购需求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财政局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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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
附件信息:
****小学教育教学设备采购(****)质疑答复书.pdf (2.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