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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2023年9月1日至30日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9月1日至30日我局对7个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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