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利局关于缙云至苍南公路鹿城临江至藤桥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批复

审批
浙江-温州-鹿城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5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关于**至**公路****至藤桥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3-04-25 09:52

****运输局: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82841D)《关于审批**至**公路****至藤桥段工程方案(变更)报告书的申请》及委托******公司编写的《**至**公路****至藤桥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和《**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市鹿**境内,工程起点位于****社区,瓯江五桥南桥头,坐标为东经120°28'35",北纬28°8'12",起点桩号K0+000,终点位于工程与渔藤公路共线处,坐标为东经120°29'44",北纬28°3'13",终点桩号K10+166。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养护站等。工程总征占用土地面积25.44hm2,其中永久占地为23.86hm2,临时占地为1.58hm2。工程总工期43个月,于2020年12月开工,计划于2024年6月完工。工程总投资7.92亿元,其中土建投资4.46亿元。

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表面积25.44hm2,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量4624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52.13万m3(其中土方8.60万m3,表土3.08万m3,石方32.80万m3,土石方6.12万m3,淤泥0.98万m3,钻渣0.55万m3)。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47.78万m3(其中土方8.60万m3,表土3.09万m3,石方29.97万m3,土石方6.12万m3)。

(四)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2.87万m3(均为表土),借方来源于合法料场商购或周边其他建设项目。

(五)工程土石方余方总量7.22万m3(其中表土2.86万m3,石方2.83万m3,淤泥0.98万m3,钻渣0.55万m3),其中表土已外运用于山福镇耕地“非农化”整治项目和330国道官岭隧道改建工程绿化覆土,钻渣运至**区杨文工业区A5地块消纳,淤泥运至瓯江治理**市鹿**戍**河道(藤桥至**)段整治工程作为底层土壤用于河道生态土填埋,石方作为骨料等建材的利用方用作本工程。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25.44h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交通运输局。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4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40,渣土防护率达到97%,表土保护率达到92%,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5%。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五个区:Ⅰ区-路基及隧道工程防治区,Ⅱ区-桥梁工程防治区,Ⅲ区-养护站工程防治区、Ⅳ区-改移工程防治区、Ⅴ区-施工临时设施防治区区。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Ⅰ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覆土√、截、排水工程√;

植物措施:路堤边坡绿化√、路堑边坡绿化√、护坡道绿化√、碎落台及边坡平台绿化√、隧道**绿化√、道路边角地绿化√;

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边坡密目网临时防护。

Ⅱ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覆土、场地平整、桥梁排水管√;

植物措施:桥下空地绿化;

临时措施:泥浆沉淀池防护(土埂围护)。

Ⅲ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覆土√、雨水管√;

植物措施:综合绿化√;

临时措施:临时排水沟、临时沉沙池、车辆冲洗设备。

Ⅳ区:

工程措施:表土剥离√、覆土√、排水工程√;

植物措施:改路撒播植草√、改溪撒播植草√;

临时措施:改路临时排水、河道开挖边坡临时防护(密目网覆盖)。

Ⅴ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覆土;

植物措施:恢复林地、恢复园地;

临时措施:施工场地防护(彩条布覆盖)、表土临时防护(临时排水沟、填土编织袋围护、撒播植草)、中转料场防护(干砌块石挡墙围护、钢板支护拦挡、填土编织袋围护、密目网覆盖)。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2394.35万元,其**案新增水保投资287.88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8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规定,本项目征占用土地面积254362m2,需补缴水土保持补偿费162791.68元。请你单位收到批****税务局第一分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联系人:余正普,联系电话:0577-****3209、182****4900。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我局负责监管。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水保工作热线:0577-****9793。

十一、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农业农村局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十三、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四、请方案编制单位******公司在批复后将本水保方案上传至**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十五、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3年3月30日

附录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抄送:****水利厅,****委员会、****执法局、****分局,****中心,****农业农村局、****执法局。

****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印发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