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利局关于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金海园区二期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审批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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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关于****学院金海园区二期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1-03 09:05

****学院: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8)《关于要求审批****学院金海园区二期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报告》、委托**海滨****公司编写的《****学院金海园区二期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农业农村局《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温龙水责改通字〔2023〕第66号)等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和《**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二期南单元C-06、C-08地块,已建一期校区东侧。C-06地块东侧紧邻规划中的金海四道,南侧为规划中的**二十一路,西侧为规划中的天瑞大道,北侧为河道;C-08地块东侧紧邻规划中的金海五道,南侧同为**二十一路,西侧为金海四道,北侧紧邻**二十路。地块中心点坐标120°48′15.66″E,27°48′6.43″N。建设内容包括教学实训楼、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行政综合用房、****大学生活动用房、学生公寓、教师宿舍、食堂、后勤及附属用房和地下室等。工程总征占用土地面积309179m2,均为永久占地。工程总工期60个月,于2022年9月开工,计划于2027年8月完工。工程总投资23176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109895.90万元。

项目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将扰动原地表面积309179m2,建设期间如不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将新增水土流失量2252t。为此,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对保护项目区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的。

二、基本同意水土保持分析与评价

(一)主体工程选址、施工时序、施工布置、施工工艺、方法等基本符**土保持要求。主体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和界定基本合理。

(二)工程土石方开挖总量27.14万m3(其中钻渣3.12万m3,一般土方24.02万m3)。

(三)工程土石方填筑总量34.17万m3(其中表土5.46万m3,固化后的钻渣3.12万m3,一般土方25.59万m3)。

(四)工程土石方借方总量7.03万m3(其中表土5.46万m3,一般土方1.57万m3)。

(五)工程土石方无余方。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的界定,面积总计309179m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者为****学院。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内容、方法及预测结果。

五、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8年,水土流失治理度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25,渣土防护率达到98%,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工程原土地利用类型原为沿海滩涂,无可剥离表土**,不涉及表土保护率。

六、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划分为两个一级区,四个二级区:I区-C-06地块防治区,其中I-1区-主体工程防治区,I-2区-临时设施防治区;II区-C-08地块防治区,其中II-1区-主体工程防治区,II-2区-临时设施防治区。

七、基本同意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安排。工程建设中应将本方案新增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施工图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予以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体系如下:

I-1区:

工程措施:雨水管网√、雨水回用设施√、绿化覆土√、透水铺装√;

植物措施:绿化工程√;

临时措施:基坑截水沟√、混凝土临时排水沟√、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洗车平台、彩条布遮盖。

I-2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

临时措施:泥浆池防护√(泥浆池、固化设备、临时排水沟)、钻渣临时堆场防护(填土编织袋、临时排水沟、彩条布覆盖)、施工办公生活区防护(临时排水沟)、土石方中转场防护(填土编织袋、临时排水沟、彩条布覆盖)。

II-1区:

工程措施:雨水管网√、雨水回用设施√、绿化覆土√、透水铺装√;

植物措施:绿化工程√;

临时措施:基坑截水沟√、临时排水沟、沉沙池、洗车平台、彩条布遮盖;

II-2区:

工程措施:场地平整;

临时措施:泥浆池防护√(泥浆池、固化设备、临时排水沟)、钻渣临时堆场防护(填土编织袋、临时排水沟、彩条布覆盖)、施工办公生活区防护(临时排水沟)、土石方中转场防护(填土编织袋、临时排水沟、彩条布覆盖)。

(以上带√表示主体工程已设计,其余为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

八、基本同意水土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九、同意工程水土保持估算总投资为4411.74万元,其**案新增水保投资469.67万元,新增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并确保到位。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学校建设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工程水土保持方****农业农村局按照属地原则负责监督检查,我局负责监管。项目投产使用前,你单位应依法自主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向社会公开,并向我局报备。

****水利局水保工作热线:057********93。

十一、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1月17日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报经我局批准。

十二、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应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域的扰动和损毁。项目建设产生的泥浆、土石等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指定地点以外的区域倾倒。

(二)请在主体工程后续设计中一并做好水土保持设计,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将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纳入主体工程监理中,并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合同、质量、进度、资金的管理。

(四)按要求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农业农村局报告监测成果。

(五)施工期跨越汛期,在雨季和台汛期须做好防汛安全各项工作。

十三、本工程涉及其它管理事项的,请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四、请方案编制单位**海滨****公司在批复后将本水保方案上传至**水土保持信息管理上报系统。

十五、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十六、你单位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水利局

2023年10月24日

附录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二)占地面积五公顷以上不足十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万立方米,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一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万立方米并且占地面积不足十公顷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三)占地面积不足五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一万立方米的,应当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

生产建设单位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占地面积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和省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抄送:****委员会、****执法局、****分局,****中心,****农业农村局、****执法局。

**** 2023年10月24日印发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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