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公司:
你单位报来《关于申请审批〈**风太**简泉50MW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风太**简泉50MW分散式风电项目(项目代码:****)位于**市**区河滨街道,总占地2.769hm2,其中永久占地0.634hm2,临时占地2.135hm2。项目拟安装5台单机容量为6.25MW风力发电机组,1座35kV开关站,其中A01风机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6′33.060″、北纬39°20′39.516″,A02风机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6′48.648″、北纬39°20′38.940″,A03风机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7′2.004″、北纬39°20′33.612″,A04风机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1′9.348″、北纬39°18′33.840″,A05风机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0′34.500″、北纬39°17′54.132″,35kV开关站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1′17.952″、北纬39°18′43.380″。项目总装机容量31.25MW,年发电量7528.5万kWh,安装5台容积为7000kVA的箱式变压器,每台风电机组配套安装1台油浸式箱式变压器,配套建设35kV集电线路及临时道路。由35kV开关站接入福祥220kV变电站,送出线路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项目总投资12052.8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20万元,占总投资的 1.83%,主要用于废气、废水、噪声、固废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等。
经评估审查,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在落实《**风太**简泉50MW分散式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环境影响控制主要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全面落实“六个标准化”扬尘防控措施。设置施工围挡,土方开挖、回填等易产生扬尘的工序采取湿法作业,运输车辆、临时堆土及材料堆场做好苫盖工作。四级及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作业。废气(粉尘)排放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运营期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定期喷洒除臭剂进行处理,恶臭气体排放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二级标准。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生活区临时防渗旱厕收集,定期清掏;施工废水经临时沉淀池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区洒水降尘。
运营期开关站值班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排入规模为4m3/d的地埋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处理厂纳管标准后,由吸污车定期拉运至****处理厂处理。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施工设备维护保养,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噪声排放须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排放限值要求。
运营期风电机组及箱变产生的噪声,经采取基础减振、隔声处理及加强绿化等措施,噪声排放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限值要求。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施工期建筑垃圾**化利用,不能利用****填埋场处置;定向钻拉管工艺产生的废弃泥浆,放置于泥坑中,晾干后进行表土覆盖,施工结束后播撒草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运营期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含油抹布及废蓄电池由有资质单位更换、拉运、处置,废变压器油经废油池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直接拉运处置,危险废物均不在项目区暂存,危险废物运输、贮存、管理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执行;污泥池污泥定期清掏外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本项目A01风机距四合木保护区990m,施工过程中须严格落实报告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禁施工人员及机械进入四合木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及工程布置,严格划定施工范围,控制施工作业带宽度,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减少临时占地面积。表土分层剥离、分层堆放,做好苫盖工作。风机叶片设置警示色标识,减少对鸟类影响。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场地平整及生态恢复。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和施工。
(二)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工程建成后,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环保验收,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本批复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工程内容。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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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