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LC-13-08-02e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绿****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要求对**市**LC-13-08-02e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请示》及《**市**LC-13-08-02e地块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和《**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概况。本工程属于**项目,位于**市**区**茶山浦,地块西临经三路,其余三面环河,其中东侧10m处为新开河,北侧20m处为茶山浦河,南侧10m处为刘家湾河。项目总占地面积10.2hm2,其中永久占地5.24hm2,临时占地4.96hm2。项目主要建设9幢9~11层小高层住宅、30幢2~3层合院住宅、1幢1~2****中心以及道路、绿化等附属配套设施。
项目总工期37个月,计划于2025年6月开工,至2028年6月完工, 方案设计水平年为2028年。
项目总投资116000万元,其中土建投资41693万元,资金由建设单位**绿****公司自筹解决。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本项目建设期间挖方18.80万m3,填方5.36万m3,借方0.87万m3,余方14.31万m3。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本项目建设期间可能产生的土壤流失总量为1725.35t,新增的土壤流失量为1655.65t,施工中应对建筑物区进行重点防治,有效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水土流失危害。
四、基本同意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共10.2hm2,其中永久占地5.24hm2,临时占地 4.96hm2。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为南方红壤区一级标准。通过实施水土保持措施,至设计水平年,项目建设范围内水土流失治理度达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1.67,渣土防护率达99%,林草植被恢复率达98%,林草覆盖率达36.9%,本工程不涉及表土保护率。
五、基本同意取土处置方案。本项目不设取土(石)场,借方0.87万m3通过商购解决。
六、基本同意表土**利用方案。本项目区内无可剥离表土。
七、基本同意弃渣余方处置方案。本项目不设弃渣场,余方 14.31万m3****政府指定地点青垒头路码头进行处置。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区划分为建筑物防治区、道路广场防治区、绿化工程防治区、临时设施区及临时中转场,共5个防治区。
(一)建筑物防治区:主体已列临时措施为泥浆池3座。方案新增临时措施为基坑顶截水沟930m。
泥浆池、基坑顶截水沟实施时段为2025年。
****广场防治区:主体已列工程措施为雨水管网 2957m、透水砖0.02hm2;临时措施为临时洗车池1座、临时密目网苫盖1600m2。方案新增临时措施为临时沉砂池2座。
其中,临时洗车池、临时密目网苫盖、临时沉砂池实施时段为2025年,雨水管网实施时段为2027年至2028年,透水砖铺装实施时段为2028年。
(三)绿化工程防治区:主体已列工程措施为雨水调蓄池1座、绿化区覆土平整0.79万m3;植物措施为景观绿化1.57hm2。实施时段均为2028年。
(四)临时设施区:主体已列工程措施为场地平整0.01hm2、土地复耕0.25hm2;临时措施为临时排水沟300m、临时沉砂池1座。
其中,临时排水沟、临时沉砂池实施时段为2025年,场地平整、土地复耕实施时段为2028年。
(五)临时中转场:方案新增工程措施为场地平整4.70hm2;植物措施为撒播草籽2.2hm2;临时措施为临时洗车池2座、临时堆土防护(临时密目网苫盖48000m2、编织袋拦挡1420m、堆土区排水沟1460m、沉砂池3座)。
其中,临时洗车池、临时堆土防护措施实施时段为2025年,场地平整、撒播草籽实施时段为2028年。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本项目水土保持总投资 905.91万元,其中主体已列793.65万元,方案新增112.26万元。根据财综[2014]8号、浙财综[2014]224号及浙财办发[2015]107号文,本项目计征面积102012.49m2,收费标准为0.8元/m2,共计水土保持补偿费81610.4元,由业主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
十、其他事项。
(一)建设单位安排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本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纳入到主体工程监理,根据浙水保〔2019〕3号文,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管委会水利部门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做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监管提示单(附件)要求,做好日常自查工作;
(四)生产建设单位要在生产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土石方堆场公开水土流失防治监督信息(公告牌式样见监管提示单);
(五)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验收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及时向我局备案;
(六)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或实施过程中,项目地点、规模、水保措施以上其中一点发生重大变化的,需报我局重新审批。
附件:**市**LC-13-08-02e地块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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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