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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书》评价结论。为满足日益增长的**城乡垃圾处理要求,****拟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项目总投资25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05万元)。项目选址于**丁里**一期工程预留用地(S202省道以南、连霍高速以北),项目扩建1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线,建设1×400t/d机械炉排炉和1×7.5MW抽凝式汽轮发电机组,日处理生活垃圾 400吨。主要项目建设内容为:二期综合主厂房(垃圾受料加料与辅助设施、焚烧厂房、烟气净化、飞灰稳定化间、汽机房、高低压配电室、电子设备间)、****处理站、飞灰固化暂存库和二期宿舍,以及供水系统等配套工程。其中,主控楼和升压站、净水及加压水泵房、油库油泵房、检修间、氨水储罐间等工程均依托现有项目,项目已经核准登记(登记代码:2019-341322-44-02-002422)。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施工期间各项污染防护措施,减小施工期间噪声、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
(二)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污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雨水集排系统、污(废)水收集系统、再生水回用系统等;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化水站废水、锅炉排污冷却水、定排冷却器冷却水排入回用水池全部回用;二期项目垃圾渗滤液、地面冲洗废水等生产****处理站处理(处理能力200m3/d),经“格栅+混凝沉淀+ UASB厌氧+外置式膜生化反应器+纳滤”工艺处理后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标准》(GB/T19923-2005)中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水质标准并全部回用;生活污水进入现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严格按要求落实防渗措施,规范设置地下水监测井,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三)加强废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烟气采用一套“SNCR炉内脱硝+机械旋转喷雾干燥净化塔+干法消石灰喷射+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处理后,烟气引入80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消石灰、活性炭、水泥、飞灰等粉状物料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
厂界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等无组织排放恶臭污染物均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卸料大厅全封闭设计,卸料平台进、出口上方设置空气幕和电动卷帘门;垃圾储池采用全封闭设计且呈负压状态,经抽气装置把产生的臭气引至焚烧炉内用作一次风助燃空气;****处理站的厌氧处理工艺的主要构筑物(包括厌氧反应池、污泥池等)进行加盖设计施工,以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挥发量。焚烧炉停运、检修等非正常工况时,臭气收集后送活性炭除臭装置净化处理,经风机引入40米高排气筒外排,氨、硫化氢等污染物排放浓度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结合现有高噪声设备布置情况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做好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提高厂区绿化率,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入炉生活垃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焚烧产生的飞灰采用水泥+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建设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鉴别,如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填埋场分区填埋;如不满足上述要求,飞灰固化物和其他危险废物一起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暂存库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场固废收集、暂存、转运处置台账。
(六)该项目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设施。
(七)该项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标准规范要求;在厂区周边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公示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信息。
(八)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和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按规定向环保部门备案,****政府的环境风险防范体系。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若建设过程中项目的性质、规模、内容、地点、采用的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管工作,并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生态环境局。
****环境局
2019年5月5日
抄: ****分局,****公司。
****办公室 2019年 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