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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人民群众:
****在侦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暂扣资金50000元。上述财产目前无人认领,现予公告。望合法所有人于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财产合法证明材料、身份证明等至****认领。本公告六个月内仍无人认领或无法提供合法来源依据的,****将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将上述被扣押的50000元资金及孽息上缴国库。
公告时间:2025年11月14日至2026年5月14日
联系电话:0736-****468 邓警官
联系地址:****(**县**镇**西街601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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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
附件:暂扣款明细.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