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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粤(2018)**市**区不动产权第****427号 | 吴海旭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 441****26008GB 00131F****0028 | **市**区****花园13-1号楼904房 | 因法院判决,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书。 |
公告单位:梅****登记中心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