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审批
陕西-榆林-绥德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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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 文 号 ] [ 名 称 ]
****其他
****环境局**分局
有效
****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时间:2025-11-17

榆绥环责改字〔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建材厂

经营者:刘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26MA703TWW09

地址:**省**市**县名州镇刘家湾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约56㎡的煤矸石粉,未采取覆盖、围挡、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环境局**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5196)、郝琴琴(270****520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环境局**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5196)、郝琴琴(270****5200)制作,对厂长刘宏军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厂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勘察图》(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5196)、郝琴琴(270****520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郝琴琴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2025年10月17日由刘宏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刘宏军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17日由刘宏军提供,证明你厂法定代表人)。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现****建材厂: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落实密闭、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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