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主题分类 ]其他 | |
| ****环境局**分局 | [ 发文日期 ]||
| 有效 | [ 文 号 ]||
| ****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榆绥环责改字〔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建材厂
经营者:刘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26MA703TWW09
地址:**省**市**县名州镇刘家湾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约56㎡的煤矸石粉,未采取覆盖、围挡、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环境局**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5196)、郝琴琴(270****520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环境局**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5196)、郝琴琴(270****5200)制作,对厂长刘宏军进行调查询问,证明你厂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勘察图》(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尚鑫(270****5196)、郝琴琴(270****5200)制作,证明现场检查具体位置);
4、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郝琴琴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2025年10月17日由刘宏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刘宏军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17日由刘宏军提供,证明你厂法定代表人)。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现****建材厂:
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要求落实密闭、围挡和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