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个人独资)****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18日-2025年11月24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项目
二、建设地点:**市**县**镇青玉村十一组
三、建设单位:****(个人独资)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司
五、项目概况:****(个人独资)(前身**县芦****农场)于2020年7月选址于**县**镇青玉村11****猪场(预计年出栏生猪16800头),已建成圈舍4栋和配套的基础设施、环保工程,未投入使用,因未履行环评手续,****环境局对其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现企业为“****项目”(代码:2504-510722-99-01-710240)办理环保手续,总占地面积30.45亩,主要建设内容为:**猪舍6栋(已建4栋)、料塔(已建)、库房(已建)、消毒室(已建)、兽药间(已建)、生活用房(已建拟调整)、废水处理系统(已建拟调整)、废气处理设施(已建拟调整)、干粪棚(已建拟调整)、病死猪暂存间(已建)、危废间等设施。建成后,年出栏生猪16800头。本项目内不进行饲料加工、有机肥生产及生猪屠宰等。
项目总投资8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2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严格落实项目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按国家和**省、**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及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施工期废气须满足《**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1/2682-2020)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控制施工噪声,确保噪声不扰民,施工场界噪声须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施工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后循环使用,施工期生活污水利用周边已有设施处理;施工弃渣及时清运到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指定场地,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置;按相关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施工完毕,及时做好施工迹地生态恢复。
(二)项目营运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实施雨、污分流,雨水经过雨水沟渠收集后排放至厂区外的沟渠内。项目采取干清粪工艺,营运期养殖废水(包括猪尿液、猪舍冲洗废水、猪粪脱水等)、生活污水、食堂废水(隔油预处理后)一并排入拟建污水处理系统(采用固液分离+厌氧发酵+沼液贮存池)处理后作农肥(参照执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及《畜禽粪肥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要求后方可进行施肥);本项目废水不外排。
(三)项目营运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场产生的恶臭通过采用干清粪工艺、粪污及时转运、改进饲养工艺、加强厂区绿化、合理布局、投放除臭剂等措施减轻对大气的影响;污水处理站各恶臭单元采取密闭并及时喷洒除臭剂;干粪棚密闭并设置集气系统,恶臭经收集后引入生物滤池除臭系统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沼气池产生的沼气净化后引至食堂用作燃料,过剩沼气引入火炬燃烧装置处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后排放;备用发电机废气经自带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厂内排放的恶臭须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要求;同时按报告书要求,以恶臭源猪舍、污水处理区、干粪棚的边界设立200米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居民房屋租赁为本项目配套用房。
(四)项目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场须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厂区布局,固液分离机、泵、发电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须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避免噪声扰民。
(五)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病死猪等交由**病****中心处理;固液分离后的粪污、沼渣暂存后及时运送至**活****公司等企业用作有机肥原料;废脱硫剂由厂家回收;废药品及废药品包装等危废暂存后交由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办公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
(六)项目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做好分区防渗工作。严格落实危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系统及排污管道、病死猪暂存间、发电机房、干粪棚、物质库房等重点防渗区的防腐和防渗措施,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项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本项目采取的主要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如下:1.制定企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各项环保设施的运行及维护管理,关键设备和零部件配备足够的备用件,确保其稳定、正常运行,避免事故性排放;企业须加强沼气的储存和使用,避免泄露后对周边的影响;2.废水收集系统、截断系统须严格按照规范设计及施工,并加强运营期的管理工作,确保泄漏物不外排进入地表水体;3.加强对病死猪的管理工作,如发生疫情,及时按照防疫相关要求,做好隔离及处理工作;4.一旦发生事故,对影响范围内的人群实施紧急疏散,确保人群安全。
七、相关部门意见
根****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本项目属于鼓励类。****行政审批局具文(川投资备〔2504-510722-99-01-710240〕FGQB-1661号)同意项目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农业农村局具文说明项目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局具文说明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环境局具文说明项目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项目建设符合**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联系电话:0816-****809****环境局政务服务窗口)
通信地址:****园区**中路10-1号
邮编:6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