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美丽县城”创建工作要求,推进集镇“美化、洁化、绿化、亮化、序化”,实现集镇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将石登乡集镇居民生活区打造成为生态特色鲜明、功能完善、生态优美、宜居宜业的“美丽乡镇”。体现“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提高广大居民的环境保护和卫生意识,改善人居环境。有效提高我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减量化、**化处理水平,实现垃圾清运处理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共生共赢的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成本等因素,有效促进石登乡垃圾处理的收费规范管理,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试行)。
一、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
(四)《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
(五)《****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六)****委员会****建设厅《关于印发**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09〕100号);
(七)根据《****改革局关于印发兰坪县垃圾处理
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兰发改〔2025〕88号)。
二、收费对象
收费对象严格限定为居民户、商户、****事业单位人员,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行免收政策。
三、计费方式
严格按照《****改革局关于印发兰坪县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兰发改〔2025〕88号)文件收费标准,进行核算。(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四 、收费标准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收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进行核算,通过依法程序予以公示后实行,相关标准随本乡发展的需要、运维实际及上级有关规定,按程序作适时调整。
| 石登乡集镇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注 |
| 一 | 工作、生活垃圾 | ||||
| 1 |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 | 元/人/月 | 10.00 | 单位 | 按工作人员、教职工人数计算交纳 |
| 2 | 居民户(含暂住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户口、出租户) | 元/户/月 | 10.00 | 住户 | (一)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凭有效证件:属于居民住户的,免收垃圾清运费;属于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法人与有效证件一致的,垃圾清运费给予减免一半的优惠政策。(二)兰坪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户口,****村委会代收,垃圾清运费给予减免一半的优惠政策。(三)易地搬迁点的居民户垃圾清运费给予减免一半的优惠政策(易地搬迁点内的个体经营户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四)出租户由房东统一代收。 |
| 3 | 营运车辆 | 元/辆/月 | 10.00 | 车主 | ****公司负责代收 |
| 二 | 生酒店服务业 | ||||
| 1 | 按客房数收取 | 元/间/月 | 10 | 经营者 | |
| 三 | 饮食、服务垃圾 | ||||
| 1 | 按经营铺面个数收取 | 元/间/月 | 20 | 经营者 | 包含早点、烧烤店 |
| 四 | 五金杂货 | ||||
| 1 | 按经营铺面个数收取 | 元/间/月 | 10 | 经营者 | |
| 七 | 零散摊点摊位垃圾费垃圾 | ||||
| 果蔬、煮品、烧烤等 | 元/摊/天 | 5.00 | 经营者 | 零散摊位按一周计算,按50天/年计算 | |
五、费用征收及资金监管
****村委会与兰坪****公司签订合同,明确保洁区域、服务方式、承包期限、承包费用、考核办法、责任与义务等内容。
为便于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村委会实行全年一次性收缴,每年与自来水水费收缴一同收费。垃圾处理费全额纳入石登村自有资金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垃圾收集清运运维,不得截留、挪用。严格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及人民群众的监督检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落实。****村委会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持续做好环卫车辆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车辆作用,确保集镇垃圾及时清运处理,聘请固定保洁员,做好日常环境卫生保洁。
(二)加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环境。通过广播、宣传栏、相关会议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居民自觉缴费的意识。利用村广播、村民会议、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宣传,****事业单位充分解释收费的目的、标准和意义,提高知晓度和接受度。辖区内符合缴费者应当依法履行缴费职责;对未缴费者将向社会予以公布,对多次催缴仍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个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团体,将对其停止保洁、清运服务。
(三)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好费用管理。收费人员要熟悉收费政策,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金额,确保收费的公平公正。对收取的费用进行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定期公开费用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四)建立监督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对居民和单位在收费过程中提出的疑问和投诉,要及时、耐心、妥善地进行处理和答复,避免矛盾激化。垃圾清运工作要保证及时、高效、规范,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事业单位切实感受到收费带来的环境改善。
(五)建立台账记录,定期总结评估。对收费情况、垃圾清运量等相关数据进行详细记录,为后续工作的评估和调整提供依据。定期对工作进展和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改进,为正式收费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七、本方案解释权属于****。
附件:《****改革局关于印发兰坪县垃圾处理
收费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兰发改〔2025〕88号)
****
2025年11月3日
附件:
| 兰坪县**生活垃圾清运处理费收费标准表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备注 |
| 一 | 工作、生活垃圾 | ||||
| 1 |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含建筑施工单位) | 元/人/月 | 4.00 | 单位 | 按工作人员、教职工人数计算交纳 |
| 2 | 居民户(含暂住户、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户口、出租户) | 元/户/月 | 10.00 | 住户 | (一)残疾人、军烈属、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凭有效证件:属于居民住户的,免收垃圾清运费;属于个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法人与有效证件一致的,垃圾清运费给予减免一半的优惠政策。(二)兰坪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户口,****村委会代收,垃圾清运费给予减免一半的优惠政策。(三)易地搬迁点的居民户垃圾清运费给予减免一半的优惠政策(易地搬迁点内的个体经营户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四)出租户由房东统一代收。 |
| 3 | 驻兰坪县省属办事机构、企业单位 | 元/人/月 | 10.00 | 单位 | 按职工(含临时工)人数交纳 |
| 4 | 驻兰坪县**军、武警部队、****支队 | 元/吨 | 60.00 | 单位 | |
| 5 | 自行清运垃圾单位或个人 | 元/吨 | 60.00 | 单位或个人 | 自行清****处理场的单位或个人 |
| 6 | 营运车辆 | 元/辆/月 | 10.00 | 车主 | ****公司负责代收 |
| 二 | 生产、经营垃圾(按经营面积收取) | ||||
| 1 | 10m2以下 | 元/m2/月 | 1.20 | 经营者 | 一类区:商业、物资、建筑、建材批发、洗车场、超市、****小卖部+工作人员)、培训托管机构、零售业、包****诊所、百货、五金、日杂、木器、建材、加工、制造、修理、交通运输、废品收购等)的垃圾清运处理费,按经营场所实际面积分月分档次分段累进制计算收取;二类区:儿童游乐场所、健身房、瑜伽类、电影院、汽车销售、游泳**场所的垃圾清运处理费,按经营场所实际面积实际收费金额的百分之五十收取。 |
| 2 | 10.1m2以上l00m2以下 | 元/m2/月 | 0.70 | 经营者 | |
| 3 | 100.1m2以上 1000m2以下 | 元/m2/月 | 0.60 | 经营者 | |
| 4 | 1000.1m2以上5000m2以下 | 元/m2/月 | 0.50 | 经营者 | |
| 5 | 5000.lm2以上 | 元/m2/月 | 0.40 | 经营者 | |
| 三 | 饮食、服务垃圾(按经营面积收取) | ||||
| 1 | 10m2以下 | 元/m2/月 | 1.20 | 经营者 | 饮食业、酒吧、网吧、娱乐场所、茶室、小食店、彩票店、花店、理发、美容美体、足疗汗蒸店、按摩店、KTV、食品加工业、宾馆酒店餐饮部、****事业单位食堂、****酒店的垃圾清运费,按实际经营面积分月分档次分段累进制计算收取。 |
| 2 | 10.1m2以上100m2以下 | 元/m2/月 | 1.00 | 经营者 | |
| 3 | 100.1m2 以上200m2 以下 | 元/m2/月 | 0.90 | 经营者 | |
| 4 | 200.1m2以上300m2以下 | 元/m2/月 | 0.80 | 经营者 | |
| 5 | 300.1m2以上400m2以下 | 元/m2/月 | 0.70 | 经营者 | |
| 6 | 400.1m2以上 | 元/m2/月 | 0.60 | 经营者 | |
| 四 | 宾馆、旅店、招待所垃圾 | ||||
| 1 | 星级宾馆标准间床位 | 元/床/月 | 5.00 | 经营者 | 星级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按实有床位的百分之八十分月分档次计算收取。酒店员工、餐厅按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
| 2 | 宾馆、酒店标间床位 | 元/床/月 | 4.00 | 经营者 | |
| 3 | 旅店、招待所床位 | 元/床/月 | 3.00 | 经营者 | |
| 五 | 木器生产、加工企业垃圾(按经营面积收取) | ||||
| 1 | 60m2以下 | 元/m2/月 | 1.20 | 经营者 | 根据不同类型的垃圾按实际经营面积分类分月分档次 分段累进制计算收取,超过1000.1m2以上的垃圾按吨位计算,每月每吨收取60. 00元 |
| 2 | 60m2以上至90m2以下 | 元/m2/月 | 1.10 | 经营者 | |
| 3 | 90.1m2以上至120m2以下 | 元/m2/月 | 1.00 | 经营者 | |
| 4 | 120.1m2以上至150m2以下 | 元/m2/月 | 0.90 | 经营者 | |
| 5 | 150.1m2以上至180m2以下 | 元/m2/月 | 0.80 | 经营者 | |
| 6 | 180.1m2以上至210m2以下 | 元/m2/月 | 0.70 | 经营者 | |
| 7 | 210.1m2以上至250m2以下 | 元/m2/月 | 0.60 | 经营者 | |
| 8 | 250.1m2以上至300m2以下 | 元/m2/月 | 0.50 | 经营者 | |
| 9 | 300.1m2以上至500m2以下 | 元/m2/月 | 0.40 | 经营者 | |
| 10 | 500.1m2以上至1000m2以下 | 元/m2/月 | 0.30 | 经营者 | |
| 六 |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垃圾 | 元/床/月 | 5.00 | ****诊所 | 医疗卫生垃圾(不包含医疗废弃物)按实有床位的百分之八十计算收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医疗废弃物垃圾必须由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按规定交由医疗废弃物处置专业机构处理。 |
| 七 | 零散摊点摊位垃圾费垃圾 | ||||
| 果蔬、煮品、烧烤 | 元/摊/天 | 1.00 | 经营者 | 长期在****菜市场内摆摊不收取) | |
| 八 | 农贸市场、屠宰场、菜市场垃圾 | 元/吨 | 100.00 | 经营者 | 经营企业自行清运的按照相关收费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