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电投塔城250MW1000MWh储能配套1000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审批
新疆-塔城地区-托里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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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4-08-09 有效性:
文 号: 所属主题: 自然**领域
关于国家电投**250MW1000MWh储能配套1000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8-09 18: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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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自然资临用〔2024〕8号

关于国家电投**250MW/1000MWh储能配套1000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集团****公司:

你单位报来的《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2〕2号),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县玛依塔斯区域162.7723公顷国有土地,服务于国家电投**250MW/1000MWh储能配套1000MW风电项目[其中:农用地162.2095公顷(天然牧草地155.007公顷、农村道路7.2025公顷)、建设用地0.0095公顷、未利用地0.5533公顷(裸土地0.4201公顷、裸岩石砾地0.0687公顷、河流水面0.0645公顷)]。

二、临时用地批准期限为2年(2024年8月7日-2026年8月6日)。

三、该临时用地主要用于直接服务工程施工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功能区分为:材料堆场2公顷、风机吊装平台41.6091公顷、输电线路架设平台3.1579公顷、施工道路及运输便道116.0053公顷。

四、你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使用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五、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你单位为土地复垦的责任单位,按复垦方案的约定,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逾期不实施的,由****代为组织复垦,相关费用从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扣除,并不再批准你单位申请的临时用地。

六、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如需永久使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期满后,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并及时交还土地权利人,不得形成土地**闲置浪费。

七、使用临时用地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在临时用地使用前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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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7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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