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险、货运险、机动车辆保险”
公开招标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经研究,对“****财产险、货运险、机动车辆保险”(招标编号****)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1、依据《****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 第七条中“****公司应在收取保费后向客户签发保单并开具保费发票。”的规定,现将本项目标包1和标包2的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2.技术规格和要求2.1与2.2中“2.保险条件(2)保险费支付方式”与第五章合同条款-第五条保险条件“5.6.2每一年度保险费以“本项保险”保险协议正式签订且正式出具保险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缴清。”统一修改为“ “本项保险”协议正式签订后,中标保险人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后3日内须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并开具保险费税务发票,且保险单生效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
2、依据《****总局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 第四条中“****公司应持续加强主险和附加险条款费率的规范使用,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特别约定、批单、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质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责任。”的规定,现将招标文件补充说明如下招标文件中所有特约条款、扩展条款、特别约定等,在确保招标人(投保人)保险利益最大化、有利于招标人(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各投标人按****总局备案条款响应,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本次澄清仅对原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合规性优化,未改变项目实质性招标需求,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与本澄清公告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澄清公告为准,请各投标人按调整后的条款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标书代写
特此澄清。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