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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906671L | 建设单位法人:邱国定 |
| 刘志范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鸿山镇东埔水产东107号 |
| **省**市东埔一级渔港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60-其他海洋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522-G5522-沿海货物运输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鸿山镇东埔村南侧近岸海域 |
| 经度:118.76764 纬度: 24.74388 | ****机关:****审批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08-11-13 |
| 闽海渔函〔2008〕38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3076 |
| 346.6 | 运营单位名称:**市****公司 |
| 913********906671L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913********56567X1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369204W | 竣工时间:2024-12-1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10-2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1-1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org/yanshou/42431.html |
| 一级渔港 | 实际建设情况:一级渔港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防波堤兼码头240m,设600HP渔业码头泊位9个,建设前沿护岸1022m,陆域形成回填面积13.93hm2,用于布置卸鱼区、水产品交易区、冷藏制冰区、加工区、****中心500m2)、综合服务区、仓库、污水处理区、对台贸易区、预留发展区。配套**、环保工程和水电工程; 2、年装卸量5.82万吨; 3、本项目41.203hm2,其中陆域形成填海13.93hm2,港池用海24.16hm2,码头防波堤填海面积1.828hm2,己有码头及引堤填海1.285hm2; 4、未涉及危险品储罐。 | 实际建设情况:1、建设防波堤兼码头284m,600HP泊位8个,港池炸礁14290m3,陆域形成仅建设码头及防波堤1.1202hm2,****中心640m2,配套**1座、水电工程、环保工程和通讯导航设施; 2、年装卸量5.82万吨; 3、本项目用海38.315hm2,其中港池面积37.1956hm2,码头防波堤填海面积1.1202hm2; 4、未涉及。 |
| 1、泊位数量减少,未导致设计通过能力增加,且降低了环境风险,故不属于重大变动; 2、未变动; 3、工程用海面积未增加,不 属于重大变动; 4、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未涉及干散货码头装卸; 2、未涉及集装箱码头增加危险品箱装卸作业、洗箱作业或堆场; 3、未涉及新增危险品货类。 | 实际建设情况:1、未涉及; 2、未涉及; 3、未涉及。 |
| 1、未变动; 2、未变动; 3、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未涉及矿石码头堆场防尘、液化码头油气回收、集装箱码头压载水灭活。项目水污染防治措施拟****处理站的方式进行。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水污染防治措施实际委托**市海****处理厂处理,污水厂能够受纳,环境保护措施未弱化。 |
| 环****处理站****水厂,处理效率和稳定性更高,未降低环保要求,故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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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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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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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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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等量补偿原则,选取合适品种进行增殖放流。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于2025年9月10日进行增殖放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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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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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船舶的污染控制措施: (l)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对施工船舶污水排放进行管理。 (2)施工船舱舱底含油污水要按海事部门的要求,必须自行配备油水分离器处理达到《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后方可排放,未配备油水分离器的应设置油污储存舱(或容器)集中到岸上,由海事局认可的接收单位接收处置。对小运输船,要严格管理,要经常检查机械设备性能完好率,对跑、冒、滴、漏严重的船只严禁参加作业,防止发生机油泄漏事故。 二、、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控制措施: (1)施工期生产废水处理措施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的生产废水主要为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其主要污染物为泥沙和石油类。为此,首先应从源头严格控制其污水的产生量,再采取末端处理措施。 ①生产废水产生量的控制措施:装载土石方等工程材料的车辆在卸料时应尽量卸干净,尤其在洗车前应将车斗内的物料清扫干净,不但可减少冲洗水的使用量,同时可避免将这些物料冲洗进入废水。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冲洗应设置专门的场所,以便本项目的生产废水集中收集与处理。 ②治理措施:由****生产废水是临时性的废水,随着施工的结束而停止排放。但为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本评价根据本项目生产废水的产生情况,要求在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冲洗场所周围建设1套处理能力为12t/h的简易临时隔油沉淀池,对该废水进行隔油、沉淀处理后,使处理出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排放。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后的废油(含擦油布、棉纱),必须集中回收处理,不得将废油(布)乱倒乱放。 (2)施工期****管理处理措施生活污水主要含有COD、BOD5、SS、氨氮(NH3-N)和动植物油以及粪大肠菌群等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垃圾也是施工过程中临时排放的污染物。但必要加强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①施工营地必须建设临时的施工污水排水设施。建议在施工营地内设临时化粪池,用于处理施工生活污水,并在施工场地内建设临时的排水沟,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可通过排水沟外排。 ②生活垃圾要集中堆放,集中处理,不得将垃圾倒入海中。 ③施工期船舶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入海,应采用专门垃圾袋或垃圾桶收集贮存,及时由****处理场,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施工期间的防尘抑尘措施: (l)港区施工建设时,运送石料、水泥等的卡车不得超载,石料装料高度不得高于车厢边缘高度,以防止石料泄漏,增加道路路面土石粉尘。 (2)施工主干道路面要定时清扫和喷洒水,****车行驶扰动起来的扬尘。 (3)陆域回填石方和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加盖篷布和洒水的方法,以减轻场地和汽车扬尘。运输过程严禁抛、洒、滴、漏。 (4)设置临时施工建筑材料仓库,用于水泥等起尘材料的存放,并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以减小水泥粉尘污染。根据以往施工经验,只要加强管理,施工扬尘的影响会得到有效控制。 四、运营期水污染控制对策措施: ①港区渔货生产废水、生产场所清洗废水、港区生活污水、渔船生活污水汇集在一起,利用污水管网引至离本项目约1000米的**市****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②渔船舱底含油污水和港区机修废水,应设1台处理能力为5t/h的油水分离机进行油水分离处理后达标排放。 五、运营期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l)汽车尾气控制措施:主要从管理入手,****管理部门应制定汽车准入条件,要求进入本港的汽车性能符合(GB15352一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及(GB17691一2001)《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港内运输车辆尾气排放口安装活性炭尾气净化装置。 (2)汽车运输扬尘防治措施:营运期由于汽车运输进出港,为减轻扬尘的产生对环境造成影响,因此要求经常清理运输道路上的粉尘、对港区道路喷水增湿,****车行驶产生的扬尘。 (3)为净化空气,吸附粉尘,降低港区噪声和美化环境,加强港区绿化,在各功能区周围空地及道路两侧进行绿化,港区绿化率应大于7%。 六、运营期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l)加强机械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以减少机械故障等原因造成的振动及声辐射。及时更换不合要求的配件,淘汰落后和超期服务的设备设施。对高噪声的装卸机械和设备,应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控制噪声。 (2)严格控制夜间进出港运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在白天进行装卸作业,缩短夜间作业时间。控制港区内流动机械运行速度小于20km/h,控制和减少港区车、船的鸣号次数和时间。尽量减轻夜间运输对进港公路沿线居民区的影响。 (3)加强对交通运输车辆的管理,合理而科学地组织**货物的运输,控制物流运输车辆在港区内的行驶速度。特别是进出港运输车辆在离居民区等村庄较近的路段应限制鸣号。 七、运营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l)船舶垃圾应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制订的《经1978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即MARPOL73/78公约)附则v和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进行控制。 (2)港区内生活垃圾可由专职清洁员或由环卫部门统一清除,运往当地垃圾处理系统统一处理。 (3)本项目渔货装卸废料(主要为渔货分类挑拣的下脚料、变质鱼品等)应由回收后作为饲料或农田、果树的肥料使用,港区应安排专人负责鱼产品废弃物的及时收集与清运,避免鱼产品废弃物在港区内腐烂发臭,影响环境,禁止将其随意往海域抛弃,影响海水水质。 (4)本项目的到港船舶生活垃圾,应经收集后,并入生活垃圾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倒入海域。国外到港船舶的生活垃圾,则应根据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船舶垃圾处理单位收集位处理,不得与国内船舶的生活垃圾合并处理。凡是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海事局和卫检局的认可的有资质的专业****公司接收,并送往****处理中心处理。 (5)根据工程分析,本港区含油污水、维修废物均为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单位收集处理。污水处理初沉污泥主要为鱼鳞、渔渣经初沉池沉淀后拦截下来,可作为肥料回收利用。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一、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船舶的污染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施工船舶产生的废污水已经按照“(l)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条例》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对施工船舶污水排放进行管理。 (2)施工船舱舱底含油污水要按海事部门的要求,必须自行配备油水分离器处理达到《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中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后方可排放,未配备油水分离器的应设置油污储存舱(或容器)集中到岸上,由海事局认可的接收单位接收处置。对小运输船,要严格管理,要经常检查机械设备性能完好率,对跑、冒、滴、漏严重的船只严禁参加作业,防止发生机油泄漏事故。 二、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控制措施: 施工单位施工期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及生活垃圾已经按照“(1)施工期生产废水处理措施根据工程分析,本项目的生产废水主要为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冲洗废水,其主要污染物为泥沙和石油类。为此,首先应从源头严格控制其污水的产生量,再采取末端处理措施。 ①生产废水产生量的控制措施:装载土石方等工程材料的车辆在卸料时应尽量卸干净,尤其在洗车前应将车斗内的物料清扫干净,不但可减少冲洗水的使用量,同时可避免将这些物料冲洗进入废水。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冲洗应设置专门的场所,以便本项目的生产废水集中收集与处理。 ②治理措施:由****生产废水是临时性的废水,随着施工的结束而停止排放。但为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本评价根据本项目生产废水的产生情况,要求在运输车辆和机械设备冲洗场所周围建设1套处理能力为12t/h的简易临时隔油沉淀池,对该废水进行隔油、沉淀处理后,使处理出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排放。施工机械设备使用后的废油(含擦油布、棉纱),必须集中回收处理,不得将废油(布)乱倒乱放。 (2)施工期****管理处理措施生活污水主要含有COD、BOD5、SS、氨氮(NH3-N)和动植物油以及粪大肠菌群等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垃圾也是施工过程中临时排放的污染物。但必要加强管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①施工营地必须建设临时的施工污水排水设施。建议在施工营地内设临时化粪池,用于处理施工生活污水,并在施工场地内建设临时的排水沟,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可通过排水沟外排。 ②生活垃圾要集中堆放,集中处理,不得将垃圾倒入海中。 ③施工期船舶垃圾不得随意排放入海,应采用专门垃圾袋或垃圾桶收集贮存,及时由****处理场,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要求落实。 其中由于港区施工时工人租住在东浦村民房,施工生活废水依托周边生活废水处理设施处理。 三、施工期间的防尘抑尘措施: 施工单位施工期间的防尘抑尘措施已按照“(l)港区施工建设时,运送石料、水泥等的卡车不得超载,石料装料高度不得高于车厢边缘高度,以防止石料泄漏,增加道路路面土石粉尘。 (2)施工主干道路面要定时清扫和喷洒水,****车行驶扰动起来的扬尘。 (3)陆域回填石方和建筑材料在运输过程中,采用加盖篷布和洒水的方法,以减轻场地和汽车扬尘。运输过程严禁抛、洒、滴、漏。 (4)设置临时施工建筑材料仓库,用于水泥等起尘材料的存放,并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以减小水泥粉尘污染。根据以往施工经验,只要加强管理,施工扬尘的影响会得到有效控制。”的要求落实。 四、运营期水污染控制对策措施: (1)渔船生活污水及渔船舱底含油污水,由资质的第三方接收处理。 (2)港区没有生产废水,港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排入污水管网引至离本项目约3000m的**市海****处理厂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运营期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已落实:(1)本项目已经制定准入条件,并设立告示牌(2)本项目已采取完善的洒水增湿措施。 六、运营期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1)本项目已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机械、设备以及车辆,并加强维护。 (2)本项目在建筑物设计上,采用减低噪声设计,如隔声墙、隔声窗等。 (3)本项目已严格控制夜间进出港运输,缩短夜间作业时间,同时控制港区内车速,尽量降低车速,控制和减少港区车、船的鸣号次数和时间。 七、运营期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1)渔港内堆放在海岸周边的垃圾以及漂浮在海面上的各类垃圾,每天定时进行清理和打捞; (2)要求进港每艘渔船配备2个保洁桶,到港船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集中堆放到码头的垃圾桶,并入生活垃圾集中处置,不得随意倒入海域;港区没有国外和来自疫区的船舶。 (3)渔港码头定点设置垃圾箱,港区内生活垃圾由东埔村环卫进行统一清理,运往当地垃圾处理系统统一处理; (4)渔港产生的鱼产品废弃物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定点收集后,每天由环卫单位清运;严禁向港池抛弃; (5)由于港区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无生物污泥产生。 (6)本港区产生含油污水、维修废物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单位收集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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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