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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报名公告
(2025)渝五中法破委字第449号
****裁定受理(2025)渝05破申619****银行****公司****分行对被申请人**国盛****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决定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产生破产管理人。现特此公告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请已进入****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第一分册、无法定申请回避情形、有意参与摇号的机构管理人在公告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时间内向本院提交报名申请(具体事项附后)。届时,我院将从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随机摇破产管理人。无人报名时,本案管理人按本院相关规定产生。标书代写
**国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内资企业法人,于1993年9月17日注册成立,1998年3月12日核准,****机关****管理局,住所地为**市**区沧白路71号,注册资本为110万元。经营范围为:文化,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日用杂品,普通机械,橡胶制品,农副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文化用品,汽车零部件,摩托车及零部件,金属材料(不含稀有金属)。
2003年8月10日,****管理局作出渝工商企监处字(2002)第6-8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公司在2002年4月30日前未依法办理2001年度企业年度检验,也未在限期内补办年度检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5条的规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三)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63条第(十)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国盛****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公司贷款纠纷一案,****公证处于2002年5月24日作出(2002)**证字第956号协议公证书,****分行负责人的代理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大春于2002年4月30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均属实;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国**市高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处于2002年5月30日又作出(2002)**证字第980号执行证书,****银行**分行****公司于2002年4月30日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02)**证字第956号〕。根据上述协议的规定,****公司应于2002年5月24日前,将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仟****银行**分行。现债务人违反了协议的规定,逾期未付。****银行**分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市**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国公**市高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出具此证书。****银行****分行可持本****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前述公证债权书生效后,****公司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分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02)渝高法执他字第25号。****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公司系由《政协时报》社、******公司、**四****公司共同投资110万元,于1994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主要从事文化、经济信息咨询服务等经营。1997年至今,被执行人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2001年已停止工商年检。目前被执行人实属名存实亡,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分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对本案尚未执行的款项发放债权执行凭证,并裁定(2002)渝高法执他字第2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国盛****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受理条件,故法****银行****公司****分行对被申请人**国盛****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特此公告。
【注意事项】
1、报名方式:**法院公众服务网系统报名。
2、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9日16:00标书代写
3、摇号时间:2025年11月20日9:30
4、摇号地点:本院2035室(**区大坪经纬大道486号)
5、报名机构:已进入****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二级管理人第一分册的机构
特此通知。
审管办联系人:张雯、李迎
报名咨询电话:023-****9530
破产庭联系人:赵鑫023-****0061郭钰婧0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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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