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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中1.2条款“供应商资格”修改为:
1.2.1 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不能是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标书代写
1.2.2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共同参加本项目的磋商。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磋商。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磋商均无效。
1.2.3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否。
1.2.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不允许将部分项目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