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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26********300365L | 建设单位法人:杨晨 |
| 杨晨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海**晏县 |
| **省海北州**县西海镇瓦颜路 |
| 大**支流江仓曲流域(海北片区)水环境生态修复与保育工程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1-N7721-水污染治理 |
| 建设地点: | **省****县 |
| 经度:99.29111,99.69417 纬度: 37.81056,38.0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7-05 |
| 北生〔2023〕5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371.7 |
| 38.41 | 运营单位名称:无 |
| 无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海禾****公司 |
| ****0104MA758K1N7U | 验收监测单位:无 |
| 无 | 竣工时间:2024-03-3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9-2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1-0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环保小智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地表初雨径流生态过滤阻隔工程:建设64处地表初雨径流过滤阻隔措施; (2)历史人类活动区生态修复工程:对区内人类活动区进行生态修复,总修复面积为317.10hm2; (3)流域主要河岸线生态修复和阻隔工程:对区内冲刷、损害严重的河岸线进行生态修复和阻隔,总建设长度为8786m; (4)流域天然草甸和湿地有序恢复工程:对区内已经出现明显退化的高原草甸和湿地开展人为干预的恢复工程,共计恢复面积为104.63hm2。 | 实际建设情况:流域主要河岸线生态修复和阻隔工程:对区内冲刷、损害严重的河岸线进行生态修复和阻隔,总建设长度为8786m; 流域天然草甸和湿地有序恢复工程:对区内已经出现明显退化的高原草甸和湿地开展人为干预的恢复工程,共计恢复面积为104.63hm2。 |
| 根据《****环境局关于大**支流江仓曲流域(海北片区)水环境生态修复与保育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北生〔2022〕125号),本工程总投资6315.94万元,建设内容中的(2******局实施完工,投资为4200.32万元。****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纪要,****环境局******局。****监测站负责实施(1)、(3)、(4)三项工程内容,投资为2115.62万元,为中央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根据《大**支流江仓曲流域(海北片区)水环境生态修复与保育工程防洪影响分析报告》及《****环境局党组会议纪要(第十二期)关于取消阻隔坝的会议内容》,会议同意取消地表初雨径流生态过滤阻隔工程:建设64处地表初雨径流过滤阻隔措施。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江仓曲流域生态环境脆弱,项目建设应根据区域自然环境特征和工程特点,严格控制施工道路、堆土区、生态护岸开挖等范围,最大限度减少人工干预及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造成新的破坏。生态护岸基础开挖前应做好草皮剥离、集中堆放及养护工作,用于后期生态恢复。加强水生生物保护,避免在繁殖季节施工。工程结束后,应做好临时道路、堆土区等临时占地生态恢复,以及天然草甸植被恢复、湿地水生植物栽培养护管理。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尽量在枯水期施工,最大限度减少涉水施工时间。涉水施工时应设置导流围堰,施工活动均在围堰内进行。搅拌冲洗废水经钢结构可移动沉淀槽沉淀后回用。不得在河道内排放施工废水及清洗车辆,做好生活污水处置。落实大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要落实施工作业区控尘措施。生态护岸基础及生态过滤阻隔坝开挖产生的临时堆土要做到堆放覆盖,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加强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养护,采用密闭性能好、除尘效率高的混凝土拌合设备进行拌合。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优化施工时段和方式,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车辆,加强施工设备维护保养,保持设备良性运转,施工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落实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规范处置各类固体废物,弃方做为防治水力侵蚀的材料回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及****填埋场处置。施工结束后,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 实际建设情况:均已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中环保措施要求。 |
| 因实际建设内容减少,环保投资与环保措施相应减少。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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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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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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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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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评要求:项目对生态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施工期的工程占地、土石方开挖对地表植被破坏、土壤扰动等,其影响主要限于施工区范围。①加强施工期管理,严禁随意扩大占压面积。施工前对生态护岸开挖、施工临时道路、临时堆土区等各种施工活动的占地范围做详细规划,以达到减少土地占用,又方便施工的目的,严禁超范围施工或开挖。②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带,在施工区设置警示牌,标明施工活动区。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施工车辆的作业范围,以减少施工车辆对施工作业范围以外河道或草地的碾压,防止施工车辆重新开辟临时便**围区域随意行驶。③生态护岸基础开挖时,施工前应将占地范围内的草皮进行剥离,剥离的草皮清运至施工区一侧后进行洒水养护,施工结束后将剥离的草皮移植到回填土方的上方,严禁形成裸露的切割带。④采用人工开挖+小型机械设备开挖方式,采取“先设置围堰,再边开挖边修建边恢复”的施工方式。⑤本次在江仓曲及三条支流的河床内修建临时道路,将河道内现有砂砾石修整成宽度为3m的简易临时道路,施工临时道路应严格控制占地范围,合理划定施工临时道路长度及宽度,各种机械和车辆固定行车路线,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临时道路的范围,以减少对河道内内陆滩涂的碾压及破坏。⑥施工完毕后,将修建的简易临时道路在河道内摊平,摊平后尽量与原有河床一致,并保证河道行洪,严禁形成沙坑或凸起的小沙包。⑦生态阻隔坝施工时开挖的土石方沿生态阻隔坝开挖方向布置,其中远离水流处可堆放较多的土石方,靠近水流处避免大量土石方的堆放。生态护岸施工时开挖的土石方沿生态护岸基础开挖方向在河道内堆放,开挖土方及时回填,严禁在河道内形成凸起的小沙包或随意堆放而影响行洪。临时堆放的土方采用密目网遮盖且在雨天采用塑料布苫盖。⑧施工期应加强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严禁施工人员驱赶、捕杀野生动物。严禁施工人员进入施工区范围以外的区域侵扰野生动物正常的繁衍生息。另外施工过程中,需严格管理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的噪声,严禁高速行车和鸣笛,为野生动物通行和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施工场地及施工营地,使临时占地清理平整后恢复至原地貌,严禁在施工场地及施工营地内遗留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严禁在河床内形成沙坑或沙包而影响河道行洪。生态护岸基础开挖时占地范围内的草皮进行剥离,并将剥离的草皮清运至施工区一侧后进行洒水养护,施工结束后将剥离的草皮移植到回填土方的上方,施工完成后施工区严禁形成裸露的切割带。 环评批复要求: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江仓曲流域生态环境脆弱,项目建设应根据区域自然环境特征和工程特点,严格控制施工道路、堆土区、生态护岸开挖等范围,最大限度减少人工干预及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避免造成新的破坏。生态护岸基础开挖前应做好草皮剥离、集中堆放及养护工作,用于后期生态恢复。加强水生生物保护,避免在繁殖季节施工。工程结束后,应做好临时道路、堆土区等临时占地生态恢复,以及天然草甸植被恢复、湿地水生植物栽培养护管理。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环评及环评批复中措施落实情况:已落实 (1)加强了施工期管理,严格控制了施工作业带,对生态护岸开挖、施工临时道路、临时堆土区等各种施工活动的占地范围做了详细规划,施工期未随意扩大占压面积。在施工区设置了警示牌,标明了施工活动区,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了施工车辆的作业范围;(2)生态护岸基础开挖时,实施了草皮剥离措施,并在施工期集中堆放及养护,施工结束后将剥离的草皮移植到了回填土方的上方,未形成裸露的切割带。(3)采用了人工开挖+小型机械设备开挖方式,避免了产生悬浮物等污染水环境,加强了水生生物保护;(4)合理划定了施工临时道路长度及宽度,严格控制了施工临时道路占地范围,施工完毕后,临时道路在河道内进行了摊平,并在摊平后与原有河床一致,未形成沙坑或凸起的小沙包;(5)生态护岸施工时开挖的土石方沿生态护岸基础开挖方向在河道内进行了堆放,开挖土方及时进行了回填,临时堆放的土方采用密目网遮盖且在雨天采用塑料布苫盖;(6)施工期应加强了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未发生施工人员驱赶、捕杀野生动物等现象,保障了野生动物正常的繁衍生息,另外施工过程中严格管理了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的噪声,严禁了高速行车和鸣笛,为野生动物通行和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7)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了施工场地及施工营地,使临时占地清理平整后恢复至了原地貌,未在施工场地及施工营地内遗留有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8)施工结束后,做好了天然草甸植被恢复、湿地水生植物栽培养护管理等后期运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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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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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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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