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池环(青)罚〔2025〕16号(池州市京工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审批
安徽-池州-青阳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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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池环(青)罚〔2025〕16号(**市京工****公司)

**市京工****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23MA8NCBBB8F,法定代表人施林荣,地址安****经济开发区**园。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根****分局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情况,****执法人员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对你单位开展非现场执法,发现你单位存在填报的危废台账信息与危废管理计划有出入等问题。2025年5月20日,****执法人员根据问题线索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5月20日期间有除尘灰和废铝灰产生、贮存,危险废物台账未如实记录,也未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内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授权委托的情况;

2.2025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除尘灰和废铝灰产生、贮存,危险废物台账未如实记录,也未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内申报,盛装除尘灰、废铝灰的包装袋上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情况;

3.2025年5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除尘灰和废铝灰产生、贮存,危险废物台账未如实记录,也未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内申报,盛装除尘灰、废铝灰的包装袋上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情况;

4.2025年5月20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12张,证明你单位除尘灰和废铝灰产生、贮存,危险废物台账未如实记录,也未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内申报,盛装除尘灰、废铝灰的包装袋上均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的情况;

5.《**市京工****公司年产5万吨高端工业铝型材及基材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批复、自主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节选)、**县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市京工****公司年产15万吨有色金属合金材料及其制品技术改造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手续履行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7.《****检验所检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现场称重使用电子汽车衡的检定情况;

8.2024年9月份-2025年4月份产量统计表复印件1份、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与运行管理信息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9.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复印件3份、废弃物利用备案合同和固废处置双方污染防治责任补充条款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及相关约定内容的情况;

10.危险废物转运联单复印件4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转运和危险废物台账记录的情况;

11.2025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6月2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复印件4份、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2张,证明你单位整改的具体情况。

12.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整改时间和具体整改情况;

13.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池环(青)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5年8月6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于2025年5月21日下午对危废库暂存危废进行分类称重、盘点、登记入账,已按实际产生量补录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5月20日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2025年5月24日将所有危废信息上报省平台完成补充申报;你单位刚投入生产,公司主要负责人环保意识不强,对环保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且环保专员因多重原因离职,工作未及时进行交接,部分台账遗失,造成没有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现已积极配合调查并完成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社会影响,公司属于初创企业,目前仍处在亏损状态,两名大股东刚刚撤资,企业经营异常困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申请人首次查处的危废管理问题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经复核,检查时你单位未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你单位于2025年5月22日完成2024年9月24日至2025年5月20日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补录整改工作;你单位《年产5万吨高端工业铝型材及基材建设项目》于2023年9月24日投产,并非刚投产;你单位2023年、2024年9月24日以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完整,证明你单位知晓需要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分局于2025年3月对你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为你单位罗列问题清单包含此次检查发现问题,期间环保专职人员离职后,2025年5月初你单位工作人员****分局咨询跨省转移危险废物时,已知晓你单位存在的问题,但至本次检查时依然未采取任何整改措施;你单位的其他诉求不符合法定的免罚条件;你单位于2024年9月30日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皖池环(青)罚〔2024〕19号),非初次违法;你单位未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同时,未按要求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了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也无其他凭证、单据、材料等实现危险废物追溯、查询目的佐证材料。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 通用裁量表,其中“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分值为1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分值为5%;其他裁量因子分数均为0%。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分值=10万元+(100万元-10万元)×16%=24.4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元整(¥244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银行****银行:****银行,户名:****政府****中心,账号200********610****000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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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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