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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公开日期 | 2025-11-17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境 | 体裁分类 | ||
| 组配分类 | 关键词 | ||||
| 内容概述 | |||||
| 时效说明 | |||||
为全面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保障人居环境安全,依据关于印发《**市化工等企业关闭遗留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淮环办〔2023〕12号)要求,对以下高风险遗留地块制定风险管控方案。
一、高风险遗留地块清单
| 序号 | 地块名称 |
| 1 | 原******公司地块 |
| 2 | 原金****公司地块 |
二、设立标识,发布公告
1.设置管控区边界围挡;
2.设置地块信息标识牌;
3.配备管控人员。
三、地块污染风险管控要求
1.禁止在地块内种植农作物、养殖动物;
2.禁止在地块内进行开发建设等施工活动;
3.禁止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及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有害废弃物;
4.禁止向地块内排放污水;
5.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和输油管道通过本区域;
6.禁止在地块内从事与风险管控无关的其他项目、活动。
四、其他事项
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等责任主体应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要求,开展必要的环境监测。地块拟开发利用前或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回前,地块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必要时实施治理修复,高风险遗留地块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属于污染地块,或属于污染地块但经风险评估后风险可接受,或经过土壤治理修复达到效果的,可豁免实施以上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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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