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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683MA499Q061C | 建设单位法人:仲银 |
| 代鹏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市**街道西三环路与**大道交汇处西侧 |
| 含硅**化利用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均不含原料为危险废物的,均不含仅分拣、破碎的)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4220-C4220-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市**街道西三环路与**大道交汇处西侧 |
| 经度:112.72618 纬度: 32.08377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2-08-22 |
| 枣环审〔2022〕3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1-1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8000 |
| 1000 | 运营单位名称:**麦格森****公司 |
| ****0683MA499Q061C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 ****0600MA49R5417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600MA49R5417U | 竣工时间:2025-04-07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5-07-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7-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提纯硅2万吨,工业硅3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提纯硅2万吨,工业硅3万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提纯硅生产工艺:洗浮-酸洗-还原-分离-微波烘干-筛分;工业硅生产工艺:上料-烘干-熔炼-浇筑-冷却、精整 | 实际建设情况:提纯硅生产工艺:洗浮-酸洗-还原-分离-微波烘干-筛分;工业硅生产工艺:上料-烘干-熔炼-浇筑-冷却、精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提纯硅上料与筛分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15m高1#排气筒;提纯硅微波废气采用酸雾吸收塔+15m高2#排气筒;工业硅投料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工业硅烘干废气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工业硅熔炼与浇注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15m高3#排气筒。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循环使用。噪声经优先选择用低 噪声设备,设置减震垫距离衰减等。生活垃圾由环卫部分清运,压滤渣S1、压滤渣S2、硅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池沉渣由企业收集后外售处理;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提纯硅投料与洗选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1#废气排气筒排放,筛分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2#废气排气筒排放;项目微波烘干废气经酸雾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3#废气排气筒排放;2套工业硅投料系统分别经2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5#和6#废气排气筒排放;4套烘干设备产生的工业硅烘干废气分别经6套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7#、8#、9#、10#、11#、12#废气排气筒排放;工业硅熔炼低温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13#废气排气筒排放,工业硅熔炼高温烟气经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14#废气排气筒排放,工业硅浇筑废气经水幕除尘处理后一并通过14#废气排气筒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处理厂深度处理后入滚河;酸雾吸收塔、锅炉循环水和废触媒清洗等生产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采取合理布局和车间隔声的方式降噪;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压滤渣、硅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沉淀池沉渣综合外售,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 |
| 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将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提纯硅上料与筛分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1#排气筒排放,验收监测期间经现场踏勘,因车间平面布局和引风机功率太小无法有效共同收集提纯硅投料和筛分时产生的废气的原因,故建设单位将该项目提纯硅投料与洗选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1#废气排气筒排放,筛分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由15米高2#废气排气筒排放;由表7-2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表可知,该项目1#和2#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变更后的治理措施有效,因此,该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更。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将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硅投料废气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验收监测期间经现场勘查,因硅泥在车间内投料时产生的粉尘过大,故建设单位将2套工业硅投料系统分别经2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5#和6#废气排气筒排放;由表7-2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表可知,该项目5#和6#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变更后的治理措施有效且减小了厂区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因此,该变更属于优化变更。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将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业硅烘干废气在密闭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验收监测期间经现场勘查,项目工业硅使用集中供热所提供的蒸汽来进行烘干,因烘干废气无组织排放,导致车间内水蒸气过大,故建设单位将4套烘干设备所产生的工业硅烘干废气分别经6套水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7#、8#、9#、10#、11#、12#废气排气筒排放;由表7-2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表可知,该项目7#、8#、9#、10#、11#和12#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变更后的治理措施有效且减小了厂区水蒸气的产生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因此,该变更属于优化变更。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将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工业硅熔炼和浇筑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3#排气筒排放,验收监测期间经现场勘查,因工业硅熔炼和浇筑时所产生的熔炼和浇筑烟气温度过高,使用袋式除尘器对工业硅熔炼和浇筑烟气进行处理时袋式除尘器的滤袋容易损坏,故建设单位将工业硅熔炼过程中产生的低温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13#废气排气筒排放,高温烟气经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14#废气排气筒排放,浇筑时产生的高温烟气经水幕除尘设施处理后并入15米高的14#废气排气筒排放;由表7-2有组织废气检测结果表可知,该项目13#和14#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优化结构改善空气质量行动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21〕13号)规定的限值,变更后的治理措施有效,因此,该变更不属于重大变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渗,化粪池、危化品间、水处理设施属于重点防渗区域,其防渗要求参照《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的防渗要求执行,其他区域(办公区除外)为一般防渗区域,防渗要求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 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防渗要求执行。原辅材料的储存,一般工业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暂存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加强日常监控。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且规范建设了一般固废暂存间。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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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化粪池 | 《****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 化粪池 | 验收检测期间,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中pH、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排放浓度满足《****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要求;验收检测期间,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中总氮的排放浓度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 |
| 2 | 循环池 | / | 循环池 | 循环使用不外排 |
| 1 | 袋式除尘器+1#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袋式除尘器+1#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1#提纯硅投料、洗选工序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
| 2 | 袋式除尘器+2#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袋式除尘器+2#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2#提纯硅筛分工序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
| 3 | 喷淋塔+3#废气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喷淋塔+3#废气排气筒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提纯硅微波烘干工序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氟化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
| 4 | 袋式除尘器+5#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袋式除尘器+5#排气筒 | 工业硅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5#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
| 5 | 袋式除尘器+6#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袋式除尘器+6#排气筒 | 工业硅投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6#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
| 6 | 袋式除尘器+7#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袋式除尘器+7#排气筒 | 工业硅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7#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
| 7 | 袋式除尘器+8#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袋式除尘器+8#排气筒 | 工业硅烘干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8#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
| 8 | 袋式除尘器+9#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袋式除尘器+9#排气筒 | 工业硅烘干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9#废气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
| 9 | 袋式除尘器+10#废气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袋式除尘器+10#废气排气筒 | 工业硅烘干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0#废气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
| 10 | 袋式除尘器+11#废气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袋式除尘器+11#废气排气筒 | 工业硅烘干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废气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
| 11 | 袋式除尘器+12#废气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袋式除尘器+12#废气排气筒 | 工业硅烘干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2#废气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
| 12 | 袋式除尘器+13#废气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袋式除尘器+13#废气排气筒 | 工业硅熔炼低温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3#废气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
| 13 | 喷淋塔+水幕除尘+14号排气筒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喷淋塔+水幕除尘+14#废气排气筒 | 工业硅熔炼高温烟气和工业硅浇筑废气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4#废气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 |
| 1 | 厂房隔声+减震+距离衰减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厂房隔声+减震+距离衰减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监测点东、南、**北四侧的昼、夜间噪声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
| 1 | 严格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压滤渣S1、压滤渣S2、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熔炼工序产生的硅渣、沉淀池沉渣由企****公司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处理;精修工序产生的不合格品由企业直接回用于熔炼工序。 | 项目废触体清洗固废、提纯硅压滤渣、循环水池的沉渣、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和熔炼工序产生的硅渣集中收集后外售至**回收单位,工业硅精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员工生活时产生的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项目无危险废物产生。 |
| 1 |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厂区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废气处理设备定期检修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对各机电装置、安全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定期的防火安全检查。 | 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厂区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专人负责厂区安全、环保事项,厂区内应急消防设施配套完善,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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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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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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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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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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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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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