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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受理你单位****风电场项目110kV送出工程(项目代码:****)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核,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总体意见
(一)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53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达到98%,土壤流失控制比达到1.0,表土保护率达到92%,渣土防护率达到97%,林草植被恢复率达到98%,林草覆盖率达到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1.6907万元(其中:**区0.825万元,**县0.8657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各项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等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剥离和弃渣综合利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渣要及时运至方案确定的专门场地。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按规定接受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审批。
五、本项目在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单位不得投产使用。
六、本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有效期为3年。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附件:****关于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履行水土保持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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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履行水土保持责任告知书
生产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和《**壮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2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水土保持法律责任,现将你单位开展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履行水土保持责任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开工前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由税务局执收和催缴。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生产建设项目跨县的,由生产建设项目涉及区域各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核定。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批文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前应当主动申缴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到缴款通知书后应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对故意拖欠的,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应当开展水土保持建设的监理工作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凡主体工程开展监理工作的项目,应当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其中,征占地面积在2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征占地面积在20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200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应当由具有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三、及时办理项目变更手续
(一)变更办理手续
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1.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重新审批:
(1)工程扰动新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
(2)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总量增加30%以上的;
(3)线型工程山区、丘陵区部分线路横向位移超过3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该部分线路长度30%以上的;
(4)表土剥离量或者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30%以上的;
(5)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者丧失的。
因工程扰动范围减少,相应表土剥离和植物措施数量减少的,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2.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弃渣场的,或者因弃渣量增加导致弃渣场等级提高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3.水土保持方案自批准之日起满3年,生产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生产建设单位。
(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及时开展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一)验收适用范围、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验收的具体权限
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自主验收后生产建设单位应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验收合格意见。消纳场、矿山等生产类项目应于投入使用前完成基本水土保持必要措施后进行一次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报备,并于堆存完毕完成全部水土保持措施后再进行一次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和报备。
(三)报备验收材料(适用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
1.申请书;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2份;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2份;
5.向社会公开证明材料1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备验收材料(适用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
1.申请书;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验收组应有至少一名自治区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并签字);
3.向社会公开证明材料1份(加盖单位公章)。
(五)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应当对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给予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六、对参建各方的管理
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由项目业主负全责并负责监督项目参建各方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参建各方按约定履行相关水土保持责任,不依约履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处罚。
请你单位切实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我市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做好服务和监督工作。
特此告知。
咨询电话:****0772-****020
提示:因法律政策不断变化,请注意此件的发出时间,如有在此件发出时间后新的相关规定,则以新规定为准。
抄送:****水利局、****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