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聚和信贸易有限公司1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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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公司对贵****公司1户债权资产的处置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7

****拟对持有的贵****公司1户债权资产进行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


资产名称:贵****公司1户债权

所 在 地:**市

债权总额:4,786,001.50元

担保方式:抵押、保证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基准日2025年8月20日,债权总额为4,786,001.50元,其中本金3,094,851.08元,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共计1,691,150.42元,其他费用0.00元,担保方式为抵押和保证。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其他费用等按借款合同(或相关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为准,保证****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债权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基准日:2025年8月20日,币种:人民币,单位:元

债务人

名称

本金余额

利罚息、复利、迟延履行金

其他费用

债权合计

诉讼情况

担保情况

贵****公司

3,094,851.08

1,691,150.42

0.00

4,786,001.50

执行

抵押:刘华,抵押物为其名下位于**市**区**南路79号**苑综合楼A幢负一层6号89.48㎡的商业用房,目前用于餐饮;

保证:贵****公司、魏鸿、刘华、陈映舜、蒋国华、杨晓晶、张振刚、罗维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合计

3,094,851.08

1,691,150.42

0.00

4,786,001.50



二、诉执情况

本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黔0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结果如下:“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农信社借款本金****3750元及借期内欠息****823.2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55‰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同时欠付利息****823.20按上述罚息标准及起算时间计算复利至该欠息清偿止;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农信社为实现债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0元;三、原告**农信社对刘华位于**省**市**区**南路79号**苑A幢负1层6号(筑房权证**字第****60053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所涉债权本金382万元及其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以及上述律师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农信社对刘华、蒋国华位于**省**市**区**南路79号**苑综合楼4层2号(筑房权证**字第****26915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本案所涉债权本金818万元及其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以及上述律师费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魏鸿、刘华、陈映舜、蒋国华、杨晓晶、张振刚、****公司、罗维智对判决第一、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农信社的其余诉讼请求”等。

后依据上述判决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号(2019)黔01执576号,该案件终结执行后又经恢复执行,执行案件号(2022)黔01执恢439号,目前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

三、债务人及担保人概况

(一)债务人贵****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11年11月29日,位于**省**市**区**路51号盛世华庭11幢4层13号【油榨社区】,****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魏鸿,主营业务:煤炭批发。销售:冶金炉料(除专项)、建筑装饰材料、钢材、机电设备、矿产品(除专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通讯器材、水泥、电线电缆、自行车、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日用百货、办公用品、二三类机电产品。投融资咨询服务。(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须持行政许可证经营)。已于2021年9月10日被吊销,目前未注销。

(二)保证人贵****公司、魏鸿、刘华、陈映舜、蒋国华、杨晓晶、张振刚、罗维智

1.贵****公司

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8月29日,位于**省**市**区富水南路123号富都大厦1单元13楼38号【大南社区】,****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张振刚,主营业务:批零兼营:煤炭、建材、矿产品(除专项)、化工产品(除专项)、机电产品、电讯器材、通讯器材、电子产品、五金交电、炉料(除专项)。(以上经营项目涉及行政许可的,须持行政许可证经营)。已于2021年9月10日被吊销,目前未注销。

2.魏鸿、刘华、陈映舜、蒋国华、杨晓晶、张振刚、罗维智

姓名

性别

民族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杨晓晶

汉族

120********0280027

**市**区十三经路18号5号楼2栋204号

/

魏鸿

穿青族

522********9152930

**省**市小河区**路231号3栋1单元附14号

刘华

汉族

520********2100022

**市**区飞山横街21号2单元附36号

蒋国华

汉族

520********2171628

**市**区飞山横街67号2单元附11号

张振刚

汉族

120********7231415

**市**区十三经路18号5号楼2栋204号

陈映舜

苗族

黔消字第0167号

**市**区飞山横街21号2单元附36号


罗维智

汉族

520********0190022

**省**市**区飞山横街21号2单元附36号

四、瑕疵披露

上述债权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一)上述债权资产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二)债权金额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或已支付而未扣减的情形;

(三)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可能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缺失或不完整;

(四)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五)债权历时较长,有关时效/期间可能已届满,****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六)抵押物可能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或已经被处置的情况。

五、交易对象与交易条件

(一)交易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良资产转让的****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及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公司;担保人为自然人的,不属于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担保****公司;不属于标的资产原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

3、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资产原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六、公告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7日

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有效 。

七、处置方式:

按照《****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竞价转让、债务重组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郝先生、沈女士 联系电话:0851-****8581 181****1881

****0474 182****1170

通讯地址:**市**区枣山路11号港天大厦1幢1单元4层

受理举报事项

分****纪委办公室)联系人:陈女士 联系电话:0851-****5427

****监管局监督电话:0851-****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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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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