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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026年3月石灰采购文件
****拟对2025年12月-2026年3月石灰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参与投标竞价。
第一条 合同期及交货时间:合同执行期为业务确认函签约之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汽运到厂的石灰以****汽车衡计量时间为准。
第二条 投标方式及时间要求:
1、为保证投标竞价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投标竞价采取统一时间段报价,请将投标报价函盖章扫描后发到****稽核部邮箱****@163.com或将密封投标报价函送到****稽核部,其他途径投送一律无效(废标)。首次参与****石灰投标竞价的单位需在报价截止前,将入围资格申请审查文件(详见附件一)扫描件与投标报价函扫描件分为2个文件夹压缩包,(注意:如入围审查资料与报价资料打成一个压缩包为无效文件,废标。)一并发送至****稽核部邮箱****@163.com或将文件密封送到****稽核部,投标邮件命名规则为:“报价公司名称+2025年12月-2026年3月石灰投标函”,如投标单位未按要求发送邮件,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将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已纳入****供应商系统的不需提供资格审查文件。
2、投标报价截止时间:2025年11月 20 日上午10:00前;商务部联系人:甘志刚、电话:139****7890。标书代写
3、本次投标采用多轮竞价、低价入围的方式进行采购。即招标单位对每轮报价按从低到高排序,每轮报价淘汰部分高价投标单位,同步向入围投标单位发出报价邀请,进入下一轮次投标的单位结合自身的**组织情况进行报价。投标单位在竞价阶段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每轮报价中对报价及可供数量进行调整,每轮次报价调整不得高于上一轮次,请各投标单位谨慎报价。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只能在同一标段中报价一次;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申请。供货期内,各投标单位可供数量不得低于2000吨,否则将视为报价无效。
4、评价排序规则:同一标段中报价低者优先;若在数量分配最后阶段时出现相同报价的数量总和超过最后剩余分量的情况,****公司供应商评分分量,优先分量评分高的供应商;如供应商评分相同,则以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为准,按先报先得原则分量。中标单位确定后,相关结果将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QQ等方式及时通知所有参与竞价供应商,并通过以上方式发送《中标确认函》给中标单位。
5、报价注意事项:
(1)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变化的风险,价格在合同执行期(交货期)内不得因石灰市场变化而变动。报价的数量、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石灰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2)本次石灰招标采购,****公司制定的时间段填报到货数量。各投标单位请报最大可供货数量(投标单位可供数量不得低于2000吨,否则将视为报价无效。),中标后必须保证**的落实,安排好运输,保障每日均衡发货。
(3)投标报价时请明确生产厂家。中标单位供货过程若因其他原因需更换其他厂家的石灰,要提前向招标单位提交申请,说明情况,作出相关承诺,经招标单位同意后方可发货,随货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否则招标单位不予接受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4)报价有效期:不短于投标竞价采购日期后十天。
第三条 质量标准:
| 石灰 |
粒度mm |
加权有效钙 |
加权氧化镁 |
加权二氧化硅 |
加权分解率(有效钙÷全钙) |
| 20<粒度<80 |
≥78% |
≤3.5% |
≤3% |
≥90% |
第四条 首次投标的供应商资格:
首次参与投标供应商需是石灰生产企业,需具有相关资质条件,能够遵守****石灰竞价规则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竞价单位行贿等廉洁问题,没****公司及****列入黑名单企业。
(一)初次报名参与投标的单位,需在投标报价时同步提供入围资格审查文件(附件一),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准入申请函、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承诺函。
2、投标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上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章效力证明文件需盖本单位公章、法人章、法人签字;投标单位被委托人授权委托书需盖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签字;投标单位收款账户确认函,需盖本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4、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后的相应凭证。
注意:以上4项入围审查文件必须全部按要求提供,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将无法通过投标资格审查。
5、其他补充说明资料。
(二)首次投标单位缴纳保证金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方可参与所有投标报价,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投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将相应凭证发送至****(联系人:甘志刚;电话:139****7890;微信同号;缴纳账户信息见保证金条款)。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0日上午10:00前。标书代写
第五条 合同要求:
(一)投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招标单位要求的时间内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按照业务确认函与公告合同范本,与****签认《业务确认函》与《石灰买卖合同》。
(二)如中标单位未按招标单位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签认《业务确认函》与《石灰买卖合同》,招标单位有权取消中标单位资格,同时罚没中标单位缴纳的5万元(伍万元整)投标保证金;由此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且还****公司与****供应商黑名单。
(三)签订合同时请提供中标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首次**的中标单位还需提供采购招标函中“第四条、投标供应商资格第(一)条”中要求的所有资料。
****公司建立健全供应商综合评价体系,对供应商的诚信度、履约能力、**控制程度、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到石灰采购中。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散装运输至****指定地点,车板交货;运费中标单位承担。
第七条 计算方法:
| 序号 |
月加权指标 |
区间范围 |
计价方法 |
| 1 |
有效钙 |
84%<有效钙含量≤86% |
每提高1%,在84%结算价基础上加7元/吨,累计计算至86%封顶。 |
| 82%<有效钙含量≤84% |
每提高1%,在当月基价基础上加5元/吨,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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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有效钙含量≤82% |
按当月基价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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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有效钙含量<78% |
每降低1%,在当月基价基础上扣罚10元/吨,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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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有效钙含量<75% |
每降低1%,在75%的结算价基础上扣罚20元/吨,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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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钙含量<72% |
不结算,按作废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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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氧化镁 |
氧化镁≤3.5% |
在当月有效钙加权后单价基础上结算 |
| 氧化镁>3.5% |
每提高0.1%,在当月有效钙加权后单价基础上扣5元/吨,并累计计算。氧化镁>4%,按当月有效钙加权后单价的50%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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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二氧化硅 |
二氧化硅≤3% |
在当月有效钙加权后单价基础上结算 |
| 3.5%>二氧化硅>3% |
3.5%>二氧化硅>3%每提高0.1%,在当月有效钙加权后单价基础上扣20元/吨,并累计计算;二氧化硅大于3.5%,按当月有效钙加权后单价的50%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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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分解率 |
93%≥分解率>91% |
每提高1%,在当月基价基础上加2元/吨,累计计算,至93%封顶。 |
| 91%≥分解率≥90% |
在当月有效钙加权后单价基础上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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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分解率≥85% |
每降低1%,在当月有效钙加权后单价基础上扣罚5元/吨,并累计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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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解率<85% |
不结算,按废品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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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批次有效钙含量<72%,报废处理,不计入加权。 二、有效钙、分解率、加权平均的结果,四舍五入后直接取整数;二氧化硅、氧化镁加权平均的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 三、所有考核部分的单价建立在有效钙加权后单价的基础上进行结算。(单批次考核部分的解码报告数据,四舍五入后取整数) 四、合同执行率偏差±15%。 五、现场敲击石灰生烧过多,占比高于10%,退货处理。 六、72%<单批次有效钙含量≤75%,每降低1%,扣罚30元/吨,累计计算。 |
|||
(1)中标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中标方提供的石灰必须达到招标方的质量要求 ,以招标方质检部的检验报告单为准。单批次有效钙含量<72%报废处理,不计入加权。严格控制石灰超大粒度及粉状过多装车,招标方现场人员可随时跟车检查、扣留吨位,石灰粒度要求:20mm≤粒度≤80mm。20mm以下、 80mm以上比例各不能大于10%,超出部分,按其比例进行扣量,大于50%经客户同意作废的按卸车作废处理,如需退货,产生的装车费用(500元/台次),在结算中扣除。
(2)石灰卸车时,招标方质检部取样人员观察石灰质量情况,生过烧量较大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供应商代表共同在现场确认(30分钟未到场的对生过烧取样视为默认)。针对有异议的生过烧考核量按招标方的的检验分析结果为准。另因生过烧检验样品的存储量太大,故不在复检的范围内,望各石灰供应单位做好调整及监督工作。
(3)石灰车卸车时若发现有其他杂物时要扣减石灰重量;如杂物为中标方恶意造假,招标方有权在现场对该车进行退货处理,中标方应当立即全部撤离该批货物,否则招标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方承担。
(4)石灰车辆进入卸货现场时,必须严格遵守及执行招标方质检取样人员的卸货安排,在取得招标方质检取样人员同意下,方可卸货。对于违反此条款私自卸货的行为,将对此车罚没处理。
(5)厂区内运输车辆放水一经发现,作扣罚10 吨处理,同时水箱漏水驾驶员未提前解释说明视为故意放水,按放水扣罚处理。
(6)厂区内石灰运输车辆,在未卸货前,蓬布一律不准揭开(包括过磅),如有发现,一律考核500元/车次。
第八条 到货要求:
中标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均衡供货。若中标方不能按照招标方石灰日均需求安排发货,招标方后续将不再安排补量。交货期内除招标方要求或不可抗力外,中标方不能出现连续2个自然日停供或大幅减供的情况,否则招标方有权按50元/吨对每周累计欠进度量进行考核,同时在应付货款中扣除由此给招标方带来的损失。
如因中标方未能均衡供货,导致招标方外购补量,招标方有权要求中标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并停止该份合同的执行。
招标方可根据生产需要,提前1-3个自然日告知中标方,调整发货时间和数量。如因中标方不按招标方要求发货,造成的损失由中标方承担。
以上违约考核招标方有权从中标方的货款、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
合同执行情况将作为招标方对中标方履约能力的重要考核依据,如中标方在交货期内供应的石灰数量与质量出现较大波动,不能满足招标方生产要求,则视为中标方缺乏履约保障能力,招标方将在后续的三个月内不再邀请中标方参与招标方的石灰采购投标。
中标方在收到业务确认函并盖章回函后3个自然日内开始均衡供货,且供货期内除招标方要求或不可抗力外,中标方不能连续3个自然日发生停供或大幅度减供的情况,否则招标方有权按照合同进度欠量对中标方进行考核,同时在当期应付货款中扣除由此给招标方带来的损失。
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雷电或战争。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用最可能实现的最快捷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天内向另一方提供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6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协商尽快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正常运输条件下,当供货期内供货量达到合同约定数量的90%以上时,正常结算;50%﹤合同执行率﹤90%时,招标方有权对中标方未完成部分的数量以每吨20元进行考核;合同执行率﹤50%时,招标方有权对中标方未完成部分的数量以每吨100元进行考核。如因招标方原因造成供货量达不到约定数量的,中标方免责,同时招标方有权对中标方提供的石灰品质,做出数量调整。(实发数量在±15%偏差数量范围内按中标价格执行)。
第十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1、先货后款。供货当日每车取样,按全月加权指标结算。每月供货量完成后,供需双方凭需方质检部门的质检报告对石灰质量、价格进行书面确认后,供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结算(税率为13%),需方凭发票及双方结算文件,及时结清当月货款。支付方式:现汇、承兑不限。
2、需方有权直接在应付货款中扣除供方应承担的处罚、赔偿或违约金等。
3、需方向供方付款不免除供方的货物质量责任,如供方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而造成需方损失的,供方应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
4、结算时供货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真实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供货方承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如因供方未能均衡供货,导致需方外购补量,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增加的所有费用,并停止该份合同的执行。
需方可根据生产需要,提前1-3个自然日告知供方,调整发货时间和数量。如因供方不按需方要求发货,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合同执行情况将作为需方对供方履约能力的重要考核依据,如供方在交货期内供应的石灰数量与质量出现较大波动,不能满足需方生产要求,则视为供方缺乏履约保障能力,需方将在后续的三个月内不再邀请供方参与需方的石灰采购投标。
供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发货,若造成需方外购补量,需方有权要求供方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并停止该份合同的执行,该考核款需方有权从供方的货款予以直接扣除。
(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如供货期内供货量在合同约定数量的85%至115%内,正常结算。如50%≤当期合同执行率<85%时,需方有权对供方当期未完成部分的数量以每吨50元进行考核。当期合同执行率﹤50%时,需方有权对供方当期未完成部分的数量以每吨100元进行考核。
供方所供石灰如出现较为明显地质量劣化,经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需方的生产要求,需方有权进行合同量调整,由此导致当月送货量低于合同量,欠量部分次月不结转,作废。如因需方生产工艺改变而导致石灰使用量减少、需方生产部门当月石灰使用量不均衡、需方库存量已满等原因造成供货量达不到约定数量,供需双方免责,损失各自承担。如国家相关政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石灰供应数量,双方协商解决。
3、需方有权直接在应付货款中扣除供方应承担的赔偿或违约金,违约金为总价款的5%。
4、守约方为实现本合同权利而支出的诉讼费、申请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评估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5、石灰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否则不得进入需方卸灰现场。运输车辆进入卸货现场时,必须严格遵守及执行质检取样人员的卸货安排,在取得质检取样人员同意下,方可卸货。对于违反此条款私自卸货的行为,将对此车罚没处理。
6、 厂区内运输车辆放水一经发现,作扣罚10 吨处理,同时水箱漏水驾驶员未提前解释说明视为故意放水,按放水扣罚处理。
7、运输车辆“当日必须过磅除皮”,对于当日未过磅除皮,直接将车开出厂区的车辆,整车货物作罚没处理;对于过磅除皮后,未及时出厂,在厂区内停留的车辆,按300元/天进行扣罚。(若当日过磅进厂,因我公司生产、质检等原因未能卸货,不予扣罚,但次日卸车前必须复磅;车辆损坏未能出厂,不予扣罚,但驾驶员应及时将****综合部)。
8、厂区内石灰运输车辆,在未卸货前,蓬布一律不准揭开(包括过磅),如有发现,一律考核500元/车次。
9、需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方业务人员或现场人员故意刁难出卖人明示或暗示要求请吃拿卡要、休闲娱乐活动、有索贿、索取礼金礼物、有价证券等行为的,出卖人须及时向买受人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买受人受理举报电话:0851-****6025,电子邮箱:****@163.com。
10、严禁供方以任何方式向需方工作人员赠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各类消费卡,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私下安排商务宴清,休闲娱乐等违法违纪活动。如果发现供方在履行过程中有上述非常活动,一经查实,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出卖人合同或协议。因解除合同或协议给需方造成损失的,由供方承担损失和赔偿责任,同时,供方如有违约,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廉政要求:
1、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招标单位或现场人员故意刁难出卖人明示或暗示要求请吃拿卡要、休闲娱乐活动、有索贿、索取礼金礼物、有价证券等行为的,中标单位须及时向买受人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851-****6025,电子邮箱:****@163.com。
2、严禁中标单位以任何方式向招标单位人员赠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各类消费卡、私下安排商务宴请、休闲娱乐、给予回扣、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违法违纪活动。如果发现中标单位在履约过程中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招标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证金:
1、投标单位每轮次投标均需确保在****账上存有人民币5万元整(伍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后合同履行结束且不存在违约情形,该轮次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下一轮次投标保证金。无论在任何供货周期内,一旦发生扣除保证金的情形的,不足部分,应新一轮投标前,补足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伍万元整),方可继续参与下一轮次投标报价。
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以往合同尾款,但需投标单位书面正式申明该尾款所属合同、具体金额、转为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申明,加盖公章;也可采用现汇,****银行汇款,不接收现金。
3、如投标单位中标后1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相关业务,或确认后经招标单位催告仍不签订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单位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作为合同签订的前提,招标单位将有权罚没全款保证金5万元(伍万元整),同时暂停该供货商的投标资格,由此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中标后,该轮次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中标单位未能按照招标单位要求按期、按质供货,招标单位有权根据招标函或合同追究投标单位的违约责任,若5万元(伍万元整)保证金仍不足以弥补招标单位的实际损失的,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追偿,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投标单位承担。
5、中标后,该轮次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若中标单位未按招标单位通知签订该轮次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招标单位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石灰市场价格上涨紧急高价购买所致损失、招标单位生产经营延迟停滞等情形)有权向投标单位追偿。
6、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以以往合同尾款作为保证金的,且不再参与招标单位的招投标的,经投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解除投标保证金锁定,保证金无息原路退还;以汇款作为投标保证金的,且不再参与招标单位的招投标的,投标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保证金不计息原路退还。
7、开标日前保证金应到账,否则视为废标。标书代写
8、保证金应通过投标人对公账户支付至如下账户:****,开户行:工行**支行,账号:240********00128114。
第十四条 其他: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招标单位综合评判后可视为投标文件无效,取消其投标与中标资格,并全款罚没5万保证金:
(1) 投标单位准入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2)投标文件未盖单位公章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格式编制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重要地方进行修改不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
(4)对招标文件实质性不响应的;
(5)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6)二次报价不允许高于一次报价,否则将丧失投标资格;
(7)串标或哄抬标价的;
(8)关联供应商(相同法人、相同受益人、相同控制人、相同联系人等)参与同一竞价报价;
(9)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期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价1次;
(10)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11) 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用石灰单位造成较大损失;
2、各投标在中标后,应及时与****签订石灰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货;所供产品质量应符合合同要求,供货质量不能满足合同有关要求的,收货单位有权利要求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同有关要求,****有权终止合同。
3、投标竞价截止前,****拥有修改、澄清、撤销招标文件的权利。
第十五条 注意事项:
1、本采购招标函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次招标最终是否采购由招标单位决定,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以下为报价页及其他附件
**华锦铝业2025年12月-2026年3月石灰招标一次报价(由供应商填报):
2025年12月石灰含税到厂基价: 元/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结算,税率13%)、12月可供数量: 吨、日均可供数量: 吨;2026年1月石灰含税到厂基价: 元/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结算,税率13%)、1月可供数量: 吨、日均可供数量: 吨;2026年2月石灰含税到厂基价: 元/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结算,税率13%)、2月可供数量: 吨、日均可供数量: 吨;2026年3月石灰含税到厂基价: 元/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结算,税率13%)、3月可供数量: 吨、日均可供数量: 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报价单位名称(名称+盖章):
电话:
是否响应《****石灰采购招标函》中全部管理要求。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手写): 联系电话:
报价日期:202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