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同熙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行为的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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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皂河站站区防汛主干道维修增补项目,****公司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安排蒋某作为本项目的负责人,并提交相关资格证明材料。

经审查,蒋某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本项目采购启动之日前已注册至其他企业,该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证书复印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标书代写

该公司明知蒋某不具备合法资格仍提交虚假材料,其行为已构成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的违规情形。

根据我单位有关规定,禁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某参与我单位项目,期限一年,至2026年11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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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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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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