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高综执(安)罚决〔2025〕第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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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红旗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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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高综执(安)罚决〔2025〕第06号
发布日期:2025-10-16 15:14

被处罚单位: ******公司 电话: 166****50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全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700MA47TL030H

当事人地址: ****开发区18号街坊 邮政编码: 4530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9月1日,经**省安全生产明察暗访组第七组移交的检查清单,你公司存在12条安全隐患,其中第5条“喷粉室内配电箱不防爆;喷粉室内粉尘积尘严重,未按照粉尘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第10条“乙炔气瓶库乙炔检测探头未通电,不能正常运行、使用”。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新高综执(安)责改〔2025〕第06号。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据三:《**省安全生产明查暗访检查发现问题隐患交办单》。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九条 第(四)款及《****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具体裁量如下:

一、喷粉室内配电箱不防爆,根据《****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十九部分:“第九十九条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1.生产经营单位有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企业认识错误态度端正并已积极完成整改,建议处罚6000元。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一般。

二、喷粉室内粉尘积尘严重,未按照粉尘清理制度要求及时清理粉尘,根据《****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三十部分:“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有3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1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企业认识错误态度端正并已积极完成整改,建议处罚31000元。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严重。

三、乙炔气瓶库乙炔检测探头未通电,不能正常运行、使用,根据《****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第二十一部分:“第九十九条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其中1台(套)的,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其中1处的,处二万以下罚款”。”鉴于企业认识错误态度端正并已积极完成整改,建议处罚6000元。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一般。

综上条款决定对******公司作出43000元(肆万叁仟元整)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银行****银行账号:410********050000137-0012),****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管委会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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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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