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公司)职工活动中心改造及机关宣传氛围营造项目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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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活动中心****机关宣传氛围营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0月2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原因:澄清

更正内容:

(一)对原招标文件 第四章 用户需求书 “五、付款方式”内容进行如下澄清:

原描述:“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本项目工程进度达到80%(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金额60%。

3、工程验收款:本项目工程验收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金额80%。

4、结算款:工程结算完成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97%(结算金额*97%-合同金额*80%)。

5、质保金:工程验收后1年,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

澄清为“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

2、工程验收款:本项目工程验收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金额80%。

3、结算款:工程结算完成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97%(结算金额*97%-合同金额*80%)。

4、质保金:工程验收后1年,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

(二)对原招标文件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四、付款方式”内容进行如下澄清:

原描述:“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本项目工程进度达到80%(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确认),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金额60%。

3、工程验收款:本项目工程验收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金额80%。

4、结算款:工程结算完成后,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97%(结算金额*97%-合同金额*80%)。

5、质保金:工程验收后1年,在中标人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

澄清为“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在乙方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的预付款。

2、工程验收款:本项目工程验收后,在乙方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工程款支付至合同金额80%。

3、结算款:工程结算完成后,在乙方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97%(结算金额*97%-合同金额*80%)。

4、质保金:工程验收后1年,在乙方提供合法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第三方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

(三)对原招标文件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八、争议解决”内容进行如下澄清:

原描述:“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澄清为“1、甲方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原招标公告的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标书代写

原内容:截止时间:2025年11月11日14:30:00(**时间)标书代写

现修改为:截止时间:2025年12月2日14:30:00(**时间)标书代写

(五)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5年11月17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1.澄清公告为原招标公告、原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招标公告、原招标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省**市**区林和东路128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华夏路49号之一津滨腾越大厦南塔2706室

联系方式:020-****2361/157****37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马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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