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采购内控制度相关规定,近期将对本项目进行院内议价,请潜在供应商认真阅读本文公告内容,并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本次公告在****官方网站(https://www.****.cn/)发布,请各申请人留意,采购人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公告如有变更,将在以上网站发布。
1. 项目名称:****内科住院楼D区北面****工会驿站采购项目
2. 项目编号:****
3. 采购方式:院内议价
4.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需进行二次报价,评审办法详见附件2。)
5. 预算金额:46898.25元
6. 采购内容及相关需求:
6.1采购内容:为进一步提升我院职工的工作环境与生活质量,现对内科住院楼D区北面端头局部空间(约30平方****工会驿站,要求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包含产品彩页和效果图)。(具体参数需求详见附件1)
6.2标包(标段)划分:本次采购共划分为一个标段,响应人必须整体报价不得拆分。
7. 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合同约定。
8. 服务要求:符合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规范,满足采购需求。
9.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0.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交货安装及验收完毕。
11. 项目实施地点:****指定地点。
1. 本项目的资格要求:
1.1议价申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并提供副本复印件;
1.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1.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违纪的书面声明;
1.4申请人在议价之日前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n) “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名单”,被列入以上名单之一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拒绝,查询结果以采购人查询结果为准。
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参加议价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授权书;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违纪的书面声明;
5. 报价表:需包含采购内容所列项目(格式自拟);
6. 无串通投标行为的承诺函。
★注:以上材料按要求签字、每页加盖公章并按顺序排版。本项目需提交装订成册纸质版(正本1份)及U盘(正本扫描件1份PDF格式)放置于密封袋并加盖公章。
1. 报名时间:2025年11月18日8时00分至2025年11月21日17时00分,逾期视为无效报名,采购人不予受理。
2. 报名方式:填写下表并加盖公章,发送至指定邮箱(****@126.com)(邮件名称格式统一为“公司名称+项目名称”)或到********办公室(****七号楼六楼)现场报名。
1.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1 项目开启时间:2025年11月24日15时00分(供应商必须提前10分钟到场签到,未按时签到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予受理。)标书代写
1.2 地点:腾****社区明和小区139号(****后勤综合楼6****采购办)。
1.3 联系方式:
招标采购办:李老师 电话:0875-****727
2. 议价要求:
议价时,采购人将对相关事宜进行详细咨询,供应商须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参会,以免影响议价结果。
3. 议价规则:
3.1各潜在申请人按抽签顺序进行报价和答疑。
3.2议价小组:院内专家组成。
3.3本次以院内议价方式进行,在申请人通过资格及符合性审查且完全满足采购人需求(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公告实质性响应要求),按照最终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成交申请人。
3.4院内议价采购实施过程中,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过后,如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应终止院内采购活动,审核采购文件、采购公告的合理性及可行性后,发布二次公告。二次公告后,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满足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继续进行;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满足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采购继续进行。标书代写
3.5院内议价结果由申请人自行在****官方网站查看。
项目参与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成交结果发布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审计科电话:0875-****697
纪检监察室:0875-****558
重要备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供应商相互串通。供应商相互串通构成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医院纪检监察室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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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7日